谈执行监督制度【精彩3篇】
谈执行监督制度 篇一
执行监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它能够确保组织的目标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在现代社会中,各种机构和组织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来管理和监督其行为。本文将探讨执行监督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
执行监督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来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它能够确保组织内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执行监督制度可以帮助组织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定。首先,组织需要明确其目标和职责,确保所有成员都清楚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和规定。其次,组织需要设立一套合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所有的行为和决策都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这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来实现,他们可以对组织内部的行为和决策进行评估和监督。同时,组织也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以鼓励合规行为和惩罚违规行为。
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需要全员参与和支持。首先,组织的领导层需要明确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通过言传身教来树立榜样。其次,组织需要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此外,组织还可以建立一个举报机制,鼓励成员向监督机构报告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最后,组织还应该定期评估和更新其执行监督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总之,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确保组织的行为和决策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定,全员参与和支持,并定期评估和更新。只有这样,组织才能够实现其目标并获得长期的成功。
谈执行监督制度 篇二
执行监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能够确保组织的目标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在现代社会中,各种机构和组织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来管理和监督其行为。本文将探讨执行监督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
执行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组织的行为和决策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它可以帮助组织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执行监督制度可以通过规定和程序来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行为和决策,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这样,组织才能够取得可持续的发展和长期的成功。
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定。组织需要明确其目标和职责,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清楚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和规定。同时,组织还需要设立一套合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所有的行为和决策都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这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来实现,他们可以对组织内部的行为和决策进行评估和监督。此外,组织还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以鼓励合规行为和惩罚违规行为。
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还需要全员参与和支持。组织的领导层需要明确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通过言传身教来树立榜样。组织还需要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此外,组织还可以建立一个举报机制,鼓励成员向监督机构报告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最后,组织还应该定期评估和更新其执行监督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总之,执行监督制度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确保组织的行为和决策符合既定的目标和规定,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定,全员参与和支持,并定期评估和更新。只有这样,组织才能够实现其目标并获得长期的成功。
谈执行监督制度 篇三
谈执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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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制度
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提审、抗诉等,但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虽然许多地方法院作了一些规定,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作出了八条的规定,从而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制度,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纠错制度,使得执行监督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从广义上看,执行监督应当是监督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而监督者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执行规定》只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而执行监督的内容,从广义上看,应当说执行法院的所有执行工作都属于监督范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宏观和个案、合法和违法,但笔者认为,既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纠错制度,那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重点应仅是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督的原则
从执行监督的性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监督原则。《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问题,而造成执行错误的主要一方面就是违法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会造成执行错误。因而,执行监督所纠正的错误实质上是纠正违法执行问题。执行监督既然为了纠正违法执行问题,就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合法的执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必须合法。所以,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依上级的权威或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下级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
2、上级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平级法院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执行工作,但这些监督只能通过发问反映或建议等方式向有关法院反映意见,不可能同上级法院一样依职权采取指令下级法院纠正、直接作出决定、限期执行等措施。
3、纠错原则。纠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是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行为,也就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目的,因而纠正错误也就成为执行监督的原则。
三、执行监督的纠错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有不当或错误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2、直接作出裁定、决定;3、责令和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限期执行;5、转移强制执行权;6、通知暂缓执行。
四、现行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执行监督制度是在法院系统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的存在具有着推动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仍存在着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监督制度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是基本的监督机制,但是从现在的执行实践上说,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往往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的两难境地,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人员应该服从,但是对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执行人员也是应该服从,这就造成了案件执行的难点。
(二)从执行监督机制的繁琐程序上看,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一般都是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了解,或者是通过执行人员专门去上级人民法院汇报,而这其间的时间就成为了案件的执行期限的拖延时间,而一些疑难案件,这样的拖延时间会持续延长,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是执行人员在拖延办案,拿了对方的贿赂,不给权利人办事,造成了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的思想上的包袱,使得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失去了积极性。
执行监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执行效率的,对我国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工作的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拓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迈入人口老龄化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得到顺利开展,而且也有利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具有多个方面的作用,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就针对于此,探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一、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退休、无工作人而言,就可以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和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部分所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良好开展,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然而,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我国社保工作的积极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推进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阶段推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此,这一章节主要探讨的就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这一方面内容的基础上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一)未实行统一规划,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监督工作是分为不同方面,分别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监督,其主管部门也不同,再加上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没有统一的制度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各个部门之间基本上也不会互相交流监督信息,这样的话很容易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出现重复监督现象
,这一现象的产生,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话,不仅会产生资源浪费、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而且也会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二)监督人员专业不强,素质不高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完善,是需要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来有效制定,然而,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权威性,因此,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刻不容缓。而人员方面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政府,而这些政府人员是缺乏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再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本身具有数据量大、业务繁琐等方面的特点,监督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方面的欠缺,难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后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不必其他发达国家,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因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以及管理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法律法规的效力,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增加了不少的风险。第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后,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递较为缓慢,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措施探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这一章节就主要针对于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探讨如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一)提高监督人员专业能力,培养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一个方面的措施为提高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奠定人员方面的基础。而要想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组成人员,拓宽招聘渠道,选择具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的人才,从而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构成。其次,对于已经从事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来强化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的落实得到有效开展。
(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二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个方面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首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项经济参数,从而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促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作严格按照制定开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三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有法可依。首先,在坚持集中监管和分散监管的原则上,对现有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整,以此来构建一个主副分明、具有多重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从而有效避免重复监督现象的产生;其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在开展中实现有法可依。
四、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发展,对于整体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世奎,赵宾,赵薇.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策略[J].河北企业,2015(10).
[2]孙胜梅,倪沪平.完善社保基金支付监管的深层思考[J].浙江经济,2015(17).
[3]刘允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综述[J].中国医疗保险,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