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精选3篇)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多,对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道路运输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这个背景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两罚制”是指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即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一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违法者一定的机会进行改正和反思。
首先,保留“两罚制”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道路运输行业中,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很可能会得不到有效的遏制,甚至会呈现出蔓延的趋势。而采取“两罚制”,可以通过行政拘留和罚款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有效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保留“两罚制”也有助于给予违法者一定的改正机会。在道路运输行业中,有些违法行为可能是由于不了解规定或是驾驶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这时候给予违法者一定的机会进行改正和反思是非常必要的。而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可以让违法者在服刑期间进行反思和自我教育,从而对于违法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而罚款则可以迫使违法者承担经济责任,强化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当然,保留“两罚制”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一定的改进和优化。首先,应该加强对于行政拘留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公正和合法的。其次,对于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者的经济实力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罚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这一制度的存在可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给予了违法者一定的改正机会。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和优化,以确保罚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 篇三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时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抛弃了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中刚刚建立起来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两罚制”。一、关于“两罚制”。
“两罚制”也称双罚制,这原本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后来这个精神被行政法所吸收,在对单位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分别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部分的采取了“两罚制”的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体现了“两罚制”的原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大多采用了这一原则。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两罚制”。
2001年10月,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颁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在我国正式确定了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这个交通部部门规章还第一次在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领域体现了“两罚制”观念。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实际上意味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到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该同时对驾驶员和聘用这名驾驶员的营运车车主同时进行相应形式和幅度的行政处罚,(驾驶员与车主为同一人的.,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可以看成是一种新形式的“两罚制”。
事实上,对营运车车主进行处罚具备行政处罚成立的构成条件:
首先,营运车车主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违章故意。营运车车主在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前,应依法对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进行查验,证件齐全的才可以聘用,并在聘用时对驾驶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若车主明知驾驶员尚未取得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仍有意聘用或未经查验驾驶员的相关证件而直接聘用,都构成了主观上的违法违章的故意。
其次,客观上其行为具有危害性。道路运输经营直接关系着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货主的财产利益,而运输安全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素质。如果营运车车主聘用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必然使道路运输的安全系数大为降低,从而对旅客和货主的利益造成潜在或实际的侵害,影响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取消“两罚制”的后果。
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人遗憾地摒弃了“交通部7号令”刚刚建立起来的“两罚制”,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营运车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如上所述,营运车主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违法性,事实上,如果没有车主的聘用行为,驾驶员是不可能为车主提供驾车劳务的,两者的违法行为相互联系,不能分割。一旦营运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被发现,营运车车主就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以法律只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为由,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转嫁到驾驶员身上。而实际上,众所周知,车主与驾驶员二者之间的地位相差悬殊,一般普通驾驶员的工资收入最多也就几千元,让驾驶员去缴纳二百至二千的罚款,而经济实力更强的车主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法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