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精简3篇)
房地产业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篇一
房地产业售后回租是指房地产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房产租回。这种交易形式在房地产行业中较为常见,它可以帮助房地产所有者获取资金,同时保持对房产的使用权。然而,对于会计处理而言,房地产业售后回租涉及到一些特殊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房地产所有者来说,他们需要将出售的房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将房产的价值减少,同时减少相关的负债。这个价值减少的金额应当是出售房产的价格减去其净书值。同时,他们还需要将房产出售所获得的现金增加到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中。
其次,房地产所有者需要将出售后租赁的房产视为资本租赁。根据会计准则,资本租赁是指租赁期限较长且具有购买权的租赁合同。因此,房地产所有者需要根据出售后租赁合同的条款,确定是否满足资本租赁的条件。如果满足条件,他们需要将出售后租赁的房产重新计量为资本租赁的资产,并将相应的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表中。
此外,对于购买房产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需要将购买的房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并将相应的贷款计入负债表中。同时,他们还需要将租赁的房产视为融资租赁,并将相应的租赁付款计入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中。
总之,房地产业售后回租涉及到多方的会计处理。对于房地产所有者来说,他们需要将出售的房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并将出售所获得的现金增加到现金流量表中。对于购买房产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需要将购买的房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将租赁的房产视为融资租赁。这些会计处理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地产业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篇三
房地产业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承租,对于房地产业而言,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某一房地产项目的资产出售后,又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者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售后回租是一个舶来品,它起源于美国六七十年代,我国最先接受着一概念的是香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售后回租经香港传入我国内陆,先经深圳、广州,又进入海南,近两年大有席卷全国之势。由于是新生事物,且售后回租的'条件又不尽相同(有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售后回租),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靠财务人员的判断。笔者现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店铺,回租期限3年,假如店铺的售价为100万元(购房者需一次付清),回租的年租金为8万元,租金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定期付给购房者。在这一背景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三年后购房者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退房还是买房,如退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者开始时支付的100万元,三年内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二是,付款时买卖合同生效,三年后购房者不可以退房。
那么,两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财税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三年后购房者买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一种预收购房款的行为,只是这一预收的款项是有代价的,即要支付资金占用费——租金8万元;如果三年后购房者不买房,售后回租可以说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相当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向购房者借了100万,三年后归还,在三年间每月支付资金占用费8万元。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无论三年后购房者买房还是不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100万元都是一种负债融资,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是资金占用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是其收入,且房屋产权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己的。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如下(各金额略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