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最新3篇)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篇一
预借和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涉及到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十分重要。预借是指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向卖方提前支付货款的行为,而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已经交付后,卖方违规修改提单日期的行为。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来论述预借和倒签提单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看,预借和倒签提单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通过合同来明确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预借和倒签提单都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预借违反了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而倒签提单则违反了提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预借和倒签提单都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违法性质明显。
其次,从法律责任来看,预借和倒签提单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对于预借行为,买方提前支付了货款,但是卖方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等。买方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对于倒签提单行为,卖方通过修改提单日期来掩盖货物的实际运输时间,这违反了国际贸易的真实性原则。一旦发现卖方倒签提单,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还可能面临国际贸易惯例的违规处罚,如被列入黑名单、失去信用等。
总之,预借和倒签提单都是违反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对于买方来说,预借和倒签提单都会导致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来说,预借和倒签提单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信用损害,对其商誉和发展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预借和倒签提单等违约行为,以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和信用环境。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篇三
浅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性质;法律后果
论文摘要:随着的发展,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的重要单证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预借倒签提单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对这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中国海商法界的热点。
一、关于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的各种分歧
(一)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显然知道预借倒签提单是被法律所禁止且将会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而应托运人的请求与之共同欺骗提单持有人,达到掩盖迟延交货的事实,使得单证表面相符、结汇的目的。第二,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预借或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提单上的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记载的相符,致收货方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预借倒签提单还会对买方撤销的权利造成损害。第三,侵害事实与主观过错间具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没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或者提单约定有船舶到达时间。但是从其他角度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观过错致使提单上的日期与信用证上的相同,使得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丧失了货款的所有权。
(二)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当提单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时,理论上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处在相同的地位,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第二,预借或倒签提单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而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承运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事实上就是法律专门为承运人设定的合同义务,签发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的履约行为,“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预借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第三,预借倒签提单中的当事人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除了FOB之外,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比较特殊,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当提单从托运人手里转移,转让到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转移。并且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享有与托运人一样的权利义务,所以也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预借倒签提单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该种观点认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应当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笔者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本质上是违约行为
1.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因为预借倒签提单而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在预借、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隐瞒了重大事实,它所证明的合同应无效。如提单因承运人预借、倒签的行为而无效,那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应当无效!无效的合同对原来的.各当事人无约束力,也就是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那么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方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这样看来,提单持有人只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再者,如果提单无效,提单持有人何以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就是说,提单持有人并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实际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持有人也就无从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并且,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诉权利益,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此两种提单无效。既然提单并不当然无效,它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也就存在着合同关系。
2.不能生搬硬套侵权行为的特征。不少论著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因为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以及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符合以上要件,并且如果因为某个行为侵犯了某样权利就理所应当的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样的观点显然也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笔者认为,倒签、预借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装船而签发的,是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违反了提单的默示条款即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使得提单持有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及拒付货款的权利,这应当理解为承运人违约行为(违反默示义务)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对这些权利的直接侵害。并且根据中国《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并不包括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而预借倒提单这一行为损害的是提单持有人的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拒付货款和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