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实用3篇】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 篇一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巅峰之作。唐律以其内容疏而不漏而闻名,被认为是一部完善的法典。然而,对于唐律内容的疏而不漏,我持有一些质疑。
首先,唐律虽然在内容上尽可能地详细和全面,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唐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留下了漏洞。这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唐律虽然内容繁杂,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唐律的内容过于繁琐,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理解和遵守。同时,唐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过于严厉,没有考虑到人情世故和个人特殊情况。这导致了一些合理的行为被误判为违法行为,给人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唐律在内容上的疏而不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唐律对于一些小事情的规定过于细致,对于一些大事情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明确。这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给司法实践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综上所述,尽管唐律在内容上疏而不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唐律在处理特殊情况、操作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扰和争议。因此,对于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 篇二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巅峰之作。唐律以其内容疏而不漏而闻名,被认为是一部完善的法典。然而,对于唐律内容的疏而不漏,我持有一些质疑。
首先,唐律的内容繁杂复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难以理解和遵守。唐律的规定过于详细,往往需要专业人士才能正确理解。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完全掌握唐律的内容,从而给合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唐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严厉。唐律对于各种违法行为都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但往往过于严厉,没有考虑到人情世故和个人特殊情况。这导致了一些合理的行为被误判为违法行为,给人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唐律在内容上的疏而不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唐律对于一些小事情的规定过于细致,对于一些大事情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明确。这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给司法实践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综上所述,唐律虽然内容疏而不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唐律对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和遵守存在一定的困扰,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严厉,没有考虑到个人特殊情况。同时,唐律在内容上的疏而不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导致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对于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 篇三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
[提要]传统的观点以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笔者则以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唐律用多种途径加密了自己的法网,主要是:违反了唐令、格、式的行为,要依唐律受到处罚;触犯了唐代礼、理而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按唐律受到惩罚;用比附的手段,使一些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同样受到唐律的制裁等等。唐律内容密而不漏的实际情况与唐律本身的思想、唐朝统治阶段成员的思想相吻合。《旧唐书·刑法志》所记载的贞观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凡削往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不意味着就使唐律的内容由密变疏。
[作者简介]王立民,1950年生,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已出版独著《唐律新探》和《古代东》,发表论文多篇,主要从事法律史与法文化的教学与研究。
有种传统的观点以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即是说,唐律只有五百条(或五百零二条),内容未几,但法网却无疏漏,各种犯罪都无法逃脱它的制裁。笔者则以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
一
唐律不仅要制裁违犯唐律的行为,而且还要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它形式的行为,其范围大大超过了唐律本身五百条的范围。
《新唐书·刑法志》曾对唐律的这类制裁范围作过较为精辟的阐述。它说:“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进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事实也是如此。现有资料可以证实,违反了唐令、格、式并受到唐律处罚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另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这两大类行为在数目上都很多。
这里先举例说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当然,唐律明文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违反唐令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令规定:“诸应收授之田,每年(收授)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仲春内毕。”①唐律中有直接条款惩处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违反唐格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格规定:“诸司有大事及军机,须仗下面奏者听余常务,须奏者,并宜进状”。②违反了唐格的这一规定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并制裁这类应奏不奏、应言上而不言上等的行为。《唐律疏议·职制》“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违反唐式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式规定:“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溉灌之处,皆安斗门,并须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③违了唐式的这一规定以致失修的,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
直接条款,并根据不同情况惩罚这种行为。《唐律疏议·杂律》“失时不修隄防”条规定:“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半杀伤三等。”在这里要提及的是,有少数唐格本身有制裁部分的内容,这些唐格便是例外,不需经唐律便可定罪量刑。唐神龙年间(公元705——707年)发布的散颁刑部格中就有这样的唐格条款。如“流外行署、州县杂任,于监主犯赃一匹以上,先决杖六十;满五匹以上,先决一百,并配进军。”“盗及煞官駞马一匹以上者,先决杖一百,配流岭南,不得官当、赎。”④都是这样。其他的大多数唐格的条款和唐令、式的条款都无制裁部分的内容,其制裁部分的内容就在唐律的规定中,这亦成为违反唐令、格、式必须依照唐律来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