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经典3篇】
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篇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将从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欺凌和虚假信息三个方面,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首先,个人隐私泄露是网络社会中常见的道德问题之一。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习惯性地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往往忽视了个人隐私的保护。很多人在社交平台上公开自己的生活照片、家庭地址等隐私信息,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此外,一些不良分子通过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其次,网络欺凌是网络社会中另一个常见的道德问题。网络欺凌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辱骂、诽谤等行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很多人因为匿名性而敢于对他人进行网络欺凌。网络欺凌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利,还给被欺凌者带来了心理压力和伤害。尤其是对于青少年来说,网络欺凌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事件。
最后,虚假信息也是网络社会中常见的道德问题之一。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一些人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流量,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虚假信息不仅破坏了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还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和错误决策。此外,虚假信息的传播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针对以上三种现象,我们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个人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首先,个人应该意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不轻易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其次,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发现违法、不良信息及时举报。最后,媒体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
总之,网络社会道德问题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风险。只有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监管,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实现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字数:616)
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社会中也存在着一些道德问题。本文将从信息泄露、网络暴力和网络诈骗三个方面,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首先,信息泄露是网络社会中一个常见的道德问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习惯性地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往往忽视了个人隐私的保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此外,在一些购物网站上,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其次,网络暴力是网络社会中另一个常见的道德问题。网络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谩骂、辱骂、人肉搜索等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些人在网络上放肆地进行恶意攻击,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困扰。尤其是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上,网络暴力现象尤为突出,很多人以恶意评论、网络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
最后,网络诈骗也是网络社会中常见的道德问题之一。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欺骗,获取他人财产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假冒网站、网络钓鱼等手段进行诈骗。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网络社会的信任度和秩序。
针对以上三种现象,我们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防范意识。首先,个人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其次,网络社交平台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最后,公众应该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不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总之,网络社会道德问题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风险。只有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监管,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实现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字数:622)
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篇三
浅析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的三种现象
摘要:网络社会道德存在着无责任现象、绝对自由现象和价值观扭曲现象,真正解决上述这些怪现象的途径主要是加大现实社会道德建设的力度,先道德后法律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词:网络 道德 网络社会 伦理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