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推荐3篇)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篇一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还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对于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有着直接的经验和感受,因此他们更有动力和使命感来推动这种诉讼。其次,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增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途径和手段。再次,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增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社会力量。最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有一些典型的案件值得关注。例如,某市民就其所在小区建设项目存在环保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停止该项目并进行整改。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法院判决停止该建设项目,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又如,某环保组织就某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政府加强行政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同时,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增加公共利益保护的社会力量。
总之,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典型案例都表明了这种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推动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篇三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前 言
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经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还没有明确关于公民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无可厚非的。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则不可以起诉,这是防止滥诉原则的必然结果。可是,假如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或宪法时,在有关国家机关既不追究责任又不接受投诉,或虽接受投诉而不作处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和“扩至公民有序的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选举、***决策、***治理和***监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进步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中国***“十六大”报告),可否答应公民以原告的名义,以危及或损害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据,现实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碍中国建立这种诉讼制度,如何根据中国的社会需求、文化传统、实际国情推进我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爱好。
本文主要利用实证、个案、文天职析、逻辑推导、比较等综合性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到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应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由;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结论。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为了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进一番探讨,为讨论的进行展就一个平台。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 Welfare)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 。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
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除“公共利益”外,还有“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等类似概念,表达基本相同的含义。例如,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如《宪法》第十条,《土地治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而《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对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等等;有关社会利益的规定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正当的自由和权利”;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同样规定了订立合同应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外,《票据法》、《证券法》等也均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立法法》第四条用“国家整体利益”来表达这一概念,该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和尊严”。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它们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又区别于少数团体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限制,维护公共利益是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个体成员从事各种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后,通过诉讼途径来予以救济和保护。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