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优秀3篇)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 篇一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是一部关于哲学和形而上学的重要著作。他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他对于现实世界和存在的理解,以及他对于形而上学的看法。本篇文章将探讨他的形而上学实在论的主要观点和论证。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核心观点是存在的实在性。他认为存在是绝对不可否认的,它是一种最基本的事实。他认为存在不仅仅是一种概念或思想,而是一种真正的实在。他通过辩证法的方法来解释存在的本质和属性。
邓斯;司各脱指出,存在具有多个层面和维度。他认为存在可以分为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两个层面。物质存在是指我们所能感知和触摸到的物质世界,包括物体、动物和自然界中的各种现象。而精神存在则是指人类的意识、思维和心灵活动。邓斯;司各脱认为这两个层面是相互依存的,它们相互作用并构成了整个存在。
邓斯;司各脱还提出了存在的本质属性。他认为存在具有永恒性、客观性和客观性。永恒性意味着存在是永恒不变的,它存在于时间的无限延伸中。客观性意味着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意识的,它存在于我们的观察和认知之外。客观性意味着存在是真实和独立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知和理解。
邓斯;司各脱通过辩证法的方法来论证存在的实在性。他认为存在是我们思考和探索的起点,我们只有通过对存在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和自我。他还强调了存在与本体的关系,认为存在是本体的基础和基础。
总之,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是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它提出了存在的实在性和存在的本质属性。通过辩证法的方法,他揭示了存在的多个层面和维度。这部著作对于我们认识世界和自我,以及理解形而上学的重要性具有深远的影响。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 篇二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是一部关于哲学和形而上学的经典之作。本篇文章将继续探讨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并着重讨论他对于自由意志和道德的看法。
邓斯;司各脱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它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特点。他认为人类拥有独立思考和选择的能力,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命运。他认为自由意志是存在的本质属性之一,它是存在的表现和体现。
邓斯;司各脱进一步探讨了自由意志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自由意志使人类有能力去做道德选择和行为。他认为道德不是一种外在的规则或权威,而是人类自己内在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感。他认为道德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体现,它是我们对于善恶和正义的判断和选择。
邓斯;司各脱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和价值。他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和个体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他认为道德是我们与他人和社会相互作用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他认为道德是我们实现自己和他人幸福和和谐的关键。
邓斯;司各脱还强调了道德的主体性和责任性。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和道德选择。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总之,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不仅仅是一部关于存在的哲学著作,它还涉及了自由意志和道德的重要议题。邓斯;司各脱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独特的能力,它使我们能够做出道德选择和行为。他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和价值,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和个体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通过对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的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世界,以及实现自由和道德的价值。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 篇三
邓斯;司各脱的形而上学实在论
如前所述,司各脱同意阿威森纳说,“马性仅仅是马性”,认为共同性质既可在个别之中,也可在理智之中,但它本身对于它能够成为这两种存在状态是中立。就此而言,司各脱的立场只是在重复阿威森纳的观点。然而,与阿威森纳不同,司各脱认为,共同性质不仅是中性的,更重要的是,它是共同的。“因此,在司各脱的共相本体论中,我们找到的是一种共同性质的学说,而不是阿威森纳的中立的学说。”;说性质不仅是中立,而且也是共同,就是说,共同性质不只是能够存在于个别或理智之中,而且它既能够在个别中被“这个性”个别化而具有特殊性,也能够在理智中被概念化为完全的共相;所谓共同性就是对于个别化和概念化是共同的。其实,司各脱与阿威森纳之间的关键区别不是“共同性质”学说与“中立性质”学说之间的差别,而是司各脱在“共同性质”学说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的独特的个别化学说,也就是说,共同性质具有“可收缩性”,而这种学说是阿威森纳所没有的。;
共同性质本身在数目上既不是一,也不是多;它本身具有非数目的统一性。它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特殊的。然而,当它存在于个别之中时,它就被数目上为一并具有特殊性的“这个性”收缩为数目上为一并具有特殊性的个别,而在数目上不同的个别中,它被不同的“这个性”收缩为不同的个别。人性在苏格拉底中在数目上是一,而在其他不同的人中在数目上是多。;
共同性质与“这个性”在实在上是同一的。它们具有实在的同一性。具有实在的同一性的两个东西在逻辑上不可以分离开来的,正如个别(在同一个属内)不可以分割一样。但是,毕竟它们的定义不同:共同性质不是“这个性”,或者说,“这个性”不是共同性质。这就是说,它们在概念上不同。然而与纯粹出于理智的原因而造成的概念的区别(如“晨星”与“暮星”的定义之间的区别)不同,共同性质与“这个性”的定义(如果“这个性”能够被定义的话)之间的区别有实在的基础。司各脱认为,在同一个事物(个别)之中的两个具有实在的同一性的实在或形式之间在定义或概念上的区别的实在的基础就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着形式上的区别。司各脱说:;
“因此,凡是共同的、而又是可规定的东西,仍然能够被区别(不管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事物)为若干形式上有分别的实在(several;formally;distinct;realties),而在其中,这一个实在并非在形式上是那一个实在。这一个实在在形式上就是具有单一性的东西,而那一个实在在形式上就是具有(共同——引者所加)性质的东西。这两类实在不可被区分成‘事物’与‘事物’……宁可说,当它们在同一个事物中,不管是在一个部分,还是在一个整体中,它们总是属于同一个事物而在形式上有分别的实在。”;
司各脱在这里特别强调,“这一个实在”即个别性或这个性(个别化原则)与“那一个实在”(共同性质)在实在上是一个并且是同一个事物,这就是说,它们都是在同一个个别之中,并且它们在实在上彼此不能区分,尽管如此,它们在定义或概念上是有分别的,而这种分别的实在的基础就是它们之间在形式上的分别。“在性质(natura)与这个性(haecceitas)这两个因素之间,有一种形式的区别,它是a;distinctio;a;parte;rei,是这样一种区别,它不仅在根源上是概念的,而且是建立在一种在实在本身上的客观根据的基础之上。”;。当代著名的中世纪专家亚当斯将司各脱的形式区别更清晰地定义如下:;
“x与y是形式上有差别的或不是形式上的同一的,当且仅当1)x和y存在,或者存在于在实在上是一个并且是同一个事物的东西(res)之中;2)如果x和y能够定义(在严格的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依据种加属差),那么x的定义不包含y,并且y的定义不包含x;3)如果x和y不能定义,那么假如它们是可定义的话,那么x的定义不会包含y,并且y的定义不会包含x。”;
它们具有实在的同一性,是因为它们彼此不可分割(甚至全能的上帝也没有办法将其分割开来,也就是说,它们在逻辑上不可分割)并在同一个事物即个别之中;但它们的定义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实在的基础就在于它们在形式上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说x与y不是在形式上同一的事物的时候,这并不是x与y不是同一个事物,而仅仅是说它们不是在形式上相同的。类如说,“人并不必然地是白人”一样,这里否定词所否定的是“必然地”,而不是“白人”(即不是说“人必然不是白人”)。“司各脱是在副词(formaliter)的意义上谈论‘形式上的区别’,而不是在名词(forma)意义上谈论‘对形式的区别’……”;严格地说,否定词是要否定作为模态算子的“形式上”,因为这样就不大容易由形式上的区别而造成复多性或复合性之存在的本体论承诺:毕竟它们具有实在的同一性。共同性质与个别化原则(“这个性”)都不是由纯粹理智造成的东西,都是实在存在的形式,因而都具有实在性;它们存在于同一个事物之中,这意味着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与它们所在的同一个事物相分离,因而它们具有实在的同一性;尽管如此,它们的定义不同,它们之间存在着概念的差别。既然它们具有实在的同一性,而它们的概念(或定义)有区别,这说明它们在概念上的区别是出于理智的原因,然而由理智所造成的概念的区别如果不是主观的,那么概念的区别必须要有实在的基础,司各脱认为,概念区别的实在的基础就在于形式的区别。显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形式的区别的作用就在于确保那些有区别的概念的客观基础。正如司各脱专家沃尔特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