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哲学论文(优选3篇)
高中哲学论文 篇一:自由意志的存在与限制
自由意志一直以来都是哲学界的一个重要议题,争论不休。自由意志被定义为个体能够自主选择并采取行动的能力,而不受任何外部或内部因素的限制。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人们的行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引发了对自由意志存在与限制的讨论。
首先,支持者们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独有的特质,是我们与其他生物的区别之一。自由意志使我们能够根据我们的判断和欲望做出决策,并负责我们的行为后果。这种能力使得我们能够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我实现,从而创造出一个多元而自由的社会。
然而,许多哲学家也指出了自由意志存在的限制。首先,心理学研究表明我们的选择受到许多无意识的因素影响,例如基因、环境和社会因素等。这些因素对我们的价值观、意愿和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限制了我们所谓的自由意志。此外,神经科学的研究也揭示了我们的决策和行为是由大脑的神经活动所决定的,而这些神经活动受到物质的因果效应所制约。
面对这些限制,一些哲学家提出了“有限自由意志”的概念。他们认为,尽管我们的选择和行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我们仍然有一定的自由度来做出决策。这种有限自由意志使我们能够根据我们的理性和意愿做出选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它可能不是完全自由的,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总的来说,自由意志的存在与限制是一个复杂而且有争议的问题。尽管我们的选择和行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我们仍然具有一定的自由度来做出决策。这种自由意志的存在使得我们能够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我实现,同时也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探讨自由意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思考,并从多个角度来理解和评估。
高中哲学论文 篇二:道德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辩证
道德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议题之一,而道德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标准是相对的,因为它们受到文化、个人和社会的差异的影响。而绝对主义则认为道德标准是普遍的和固定的,与文化和个人无关。这两种观点在道德理论的研究中产生了辩证的关系。
道德相对主义的支持者认为,道德标准是相对的,因为它们受到文化和社会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没有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例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某种行为可能是可接受的,而对于另一个社会来说则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他们主张我们应该尊重不同文化和个人的道德观念,避免对他人的道德进行评判。
然而,绝对主义的支持者则认为道德标准是普遍和固定的,与文化和个人无关。他们认为某些道德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域和个人的变化影响。例如,不杀人、不虐待他人等道德规范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他们认为绝对主义提供了一个稳定和一致的道德基础,能够指导我们的行为。
然而,对于道德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辩证来说,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实际上,道德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道德相对主义提醒我们尊重不同文化和个人的道德观念,避免过度的道德评判。而绝对主义则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道德基础,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运用这两种道德观念,以达到最佳的道德判断和行为。
综上所述,道德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标准是相对的,受到文化和个人的影响。绝对主义则认为道德标准是普遍适用的,与文化和个人无关。然而,在辩证的视角下,这两种观念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这两种观念,以达到最佳的道德判断和行为。
高中哲学论文 篇三
高中哲学论文
在学术界里,对于哲学一词并无普遍接受的定义,也预见不到有达成一致定义的可能,哲学有自身的研究方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高中哲学论文,欢迎查看,仅供参考!
摘要
康德的自由学说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一座丰碑,是我们无法绕过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康德的自由概念的进一步探析,为解决“人的自由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视野。
一、 从“先验自由”到“自由意志”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康德提出了作为先验理念的自由概念,即“必须假定有一种因果性,某物通过它发生,而无需对它的原因再通过别的先行的原因按照必然律来加以规定,也就是要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地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在这里,自由的概念只是思辨理性为自己设立的一个理念而已,不具有任何实在性,是完全空洞的。但与此同时,它又作为二律背反的一个正题而无法被思辨理性所取消。如此看来,康德似乎已经为第二批判埋下了伏笔。正如邓晓芒老师所说,“先验自由只是为一般实践的自由在理论理性中预留的地盘”。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序言中就开门见山,“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这里所说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就是“道德律”,如康德在注释中所指出的,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而,一旦道德律被意识到,在思辨理性中仅仅作为一个先验理念的自由就具有了“客观的,虽然只是实践的但却是无可怀疑的实在性”。此时的“自由”也就不再是一个空洞的玄想,而成为了人的“自由意志”。康德就这样通过以“道德律”为中介的过渡,将一个原本是先验理念的.自由赋予了人。
二、被混淆的“自由”
然而,这个看似严密的过程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以往的学者们都在不竭余力地批评康德自由观中的“形式主义”,批评康德将“认识”与“实践”相分离。但笔者认为,那块撑起整个理性大厦的拱顶石——自由,才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症结所在。
康德在将自由赋予人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混淆了两种自由,即“宇宙论的自由”和“人的自由”。而能作为一个先验理念的自由,只是宇宙论的自由。
回到二律背反的正题中,自由的定义可以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由的“无因性”,即“无需对它的原因再通过别的先行的原因按照必然律来加以规定”;一是自由的“自发性”,即“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地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也正是由于这二者在不同的情形下存在着不同的联系,上述两种自由概念间微妙的差异才得以体现。
在“宇宙论的自由”中,“无因性”和“自发性”是同一个性质,它们处于必然的联结之中。一个不被任何先行的原因所规定的状态必然不处于自然律的链条之中,因而一定是自发的,反之亦然。所以当康德说“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时,他并没有感到任何困难。
但当自由成为了“人的自由”,事情就变得繁琐起来。“人的自由”是一个特殊的自由概念,因为它要求一般的自由(宇宙论的自由)被作为主体的人所拥有,这也就使得“无因性”和“自发性”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转变。“无因性”在人的行为中体现为“无动机性”,而此时的自发性则包含有两个层次:它首先要求“行为是这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要求这个行为是“自觉的”;其次,它又要求这个行为是由这个人自行开始的。实现第一个层次就要求人的行为有意识伴随,有意识才能达到“自觉”。显然,一个行为是否有动机与它是否有意识伴随并无联系。因此,此时的“无因性”和“自发性”已不再处于必然的联结之中。
然而,更大的困难出现
在自发性的第二个层次中。一个“自觉”的行为仍有可能是非自发的,那么,已经伴有意识的行为如何可能是由这个意识的主体(这个人)自行开始的,而并不处于某种必然律之中呢?不难发现的是,“行为由人自行开始”与“行为出于人的意愿”是等同的命题,因为“由人自行开始”就意味着行为的发生摆脱了一切非人意愿的规定,而只出于人的意愿。于是,这就进而要求与行为相伴的意识不仅“旁观”,还要参与其中,对行为的“自发性”进行认证,也就是对“出于意识主体的意愿”进行认证。而认证的唯一途径就是意识到这个行为的动机。因为人的意愿必然伴有动机,只有动机被意识到,行为才可能出于意识主体的意愿,进而才有可能是由人自行开始的。因此,彻底达到“自发”的行为一定是有动机的,这也就意味着“自发性”与“无因性”在“人的自由”中根本无法统一。综上所述,对于人而言,无动机的行为由于不可能出于人的意愿,所以不能是自发的;自发的行为由于存在着动机,所以不能是无因的。而缺少了“无因性”和“自发性”其中任一一条性质的行为都不可能是“自由”的行为,所以“人的自由”其概念本身就是矛盾的,即使在思辨理性中也必须被取消,更不能作为先验理念而得到任何保留。在思辨理性中得到保留的自由概念,只是“宇宙论的自由”而已。反观康德的自由学说,“人的自由”这个概念却莫名其妙地通过道德律获得了实在性。 “我们只有把一个自由行动的原因这个观念应用在感官世界中的某个存在者身上、即使这个存在者另一方面又被看作本体时,才能为这个观念辩护”,显而易见,一个在另一方面能被看作本体的感性存在者只能是人,而康德为之“辩护”的那个自由概念,正是“人的自由”。
三、结论
我们在此得出的结论是,康德使之获得实践上的实在性的那个自由概念,并不是“宇宙论的自由”,而是“人的自由”。而“赋予其实在性”的先决条件是这个自由概念本身不包含有任何矛盾,从而在思辨理性中可以被设立为一个先验理念。但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发现“人的自由”本身就包含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即“无因性”和“自发性”这两种必要性质间的无法统一。因此,“人的自由”不能作为一个先验理念,也更不可能拥有任何实在性。
当然,如果前文的论述没有任何疏忽遗漏之处,那么不仅康德的体系即将崩溃,人所引以为豪的那个“自由”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参考文献
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
2. 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
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