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相关的论文(最新3篇)

商法相关的论文 篇一:商标法与企业品牌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对企业的品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法作为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商标保护措施和法律依据。本文将探讨商标法与企业品牌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商标法对企业品牌保护的实际应用。

首先,商标法为企业提供了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商标注册是企业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基本手段,也是获取商标专有权的法律途径。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犯企业的商标权益。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商标的独占性和权益的合法性。通过商标注册,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商标法为企业提供了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益。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为企业提供了追究侵权者的依据和途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法规定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和刑事追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商标法还为企业提供了商标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商标使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和范围,保护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了商标资产的流通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商标的合法使用和转让,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和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商标法在企业品牌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法为企业提供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商标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商标法的重要性,合法使用商标,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提高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商法相关的论文 篇二: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现代商法领域的热门话题。电子商务的兴起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分析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和挑战。

首先,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购物渠道和选择。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购物,无需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电子商务的兴起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选择,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广告、欺诈交易等,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次,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进行保护,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购物行为更为隐蔽和弱势,容易受到不公平交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侵害。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再次,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信息披露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和选择能力。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评价和评论等信息,了解其他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和体验,提高购物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可以通过在线客服和投诉处理等方式,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但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合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维护自身的消费者权益。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执行。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商法相关的论文 篇三

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1.1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1.2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1.3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1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

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3.2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3.2.1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3.2.2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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