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实用3篇】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迅猛进步,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在中国的学术界和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功能缺陷。本文将从行政法学在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探讨其功能缺陷,并提出一些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措施。
一方面,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在实践中存在着对行政行为的过度干预。由于行政法学往往与行政实践相联系,因此在研究和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学者和决策者往往会过度干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产生过多的限制和约束。这种过度干预不仅会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降低,还会限制行政机关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进而影响到行政法的适用和实践。
另一方面,行政法学在理论研究上存在着对行政法规范的机械套用。在研究行政法规范的过程中,学者们往往只关注规范的表面形式,忽视了规范背后的价值和目的。这种机械套用的研究方法不仅会导致行政法规范的创新和完善的机会被忽视,还会影响到行政法规范的实际效果和合理性。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探讨行政法规范的研究方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法规范的功能和作用。
为了解决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问题,我们需要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些救治。首先,我们应该坚持行政法学与行政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对行政行为的过度干预。在研究和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行政机关的实际需求和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法规的适用和实践。
其次,我们应该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上更加注重规范的价值和目的。在研究行政法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深入挖掘规范背后的价值和目的,充分发挥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创新和完善行政法规范,提高其实际效果和合理性。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行政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应该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进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只有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功能和作用,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和全面的理论支持。
综上所述,在解决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问题上,我们需要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些救治。通过坚持行政法学与行政实践相结合、注重规范的价值和目的、加强跨学科研究等措施,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法学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三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摘 要: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是行政法学的最佳选择。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中国行政法开端走向成熟,其研讨也开端向着纵向方面开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在探索中行进,经过不时总结历次经历经验,提出一切从实践动身,理论是检验谬误的独一规范,自此中国开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证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度,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标准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也开端了新的篇章。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讨问题剖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和法律体制变革的不时深化,固然国内行政法学研讨有了很多的进步,同时也呈现出史无前例的繁荣态势,但行政法学研讨的整体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进步,理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研讨轻实务讲究,理论与理论脱节
据调查显现,当前国内出版、发表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方面的书籍、论文,多是纯理论性的,固然这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丰厚中国行政法学研讨的内容和
范围具有严重的作用,但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讨的理论化却没有太大的好处。在行政诉讼、行政法执行过程中,当前的研讨理论实践上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很多理论的研讨成果仍然停留在外表方式上。固然局部行政法学研讨成果在推进行政立法方面发挥着宏大的作用,但从实质上来讲,行政法学研讨仍有很多单薄之处。(二)行政法制度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理论来看,行政诉讼法、处分法、强迫法以及国度赔偿法等,都是国内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但其在法规设计上似乎存在着一些构造上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方面,国内现行的行政处分规则多定位在行政处分设定、施行上,多数法律条文只是对罚款决议、收缴机构停止有效的别离做出了一定的标准和请求,但对详细行政违法行为没有详细的标准,因而招致无法可依的现状。2011年6月,行政强迫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1日开端实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必然表现出其优势和先进性,但其在详细法规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乏之处。行政强迫主要有两局部构成,即行政强迫战略与行政强迫执行。依据现行行政强迫法之规则,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进步行政活动效率,固然动身点比拟好,但是却不契合实践,由于详细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障碍要素,特别是严重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评审,走完这些程序所用的时间就不止30天。同时,理论中有很多的行政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迫执行权,在需求时还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停止申请,行政机关在向法院做出执行申请时,须等到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议之日起3个月;在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财富被强迫执行前,假如对已查封和冻结的财富予以解除强迫措施,则存在着很大的破绽。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有效战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行政法研讨现状和理论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剖析,笔者以为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就必需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行政法系统性建立
理论中我们能够看到,当前国内行政法的整体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进步,因而需求从中找出欠缺陷予以完善和补足。目前国内已有行政处分法、答应法、行政强迫法等相关法律,但完善的行政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没有出台,其中组织法是当前国内行政法开展的瓶颈,因而应当鼎力开展组织法,从而建立一套比拟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国内现行行政法规更多地关注的是行政处分、答应和行政强迫等方面的内容,严重疏忽了行政组织法的价值所在。
(二)增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立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实践上是2009年行政法学研讨年会上的主题,同时也是但却中国行政法研讨的中心议题,如何制定和施行行政程序法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界以及依法治国度的重要研讨内容。从理论来看,固然在当前冗杂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很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则,但却没有本质性的研讨停顿。行政法研讨学者们以为,当前国内正在由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阶段,逐步走向程序化开展时期。当前制定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既是重中之重,又具有十分大的可行性。目前来看,由于标准性文件、义务追查以及行政听证和公开等程序,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因而这些上述法律法规根底上制定行政程序法曾经完整具备了条件,增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立曾经具备了法制根底。
(三)加快国度行政法向公共行政发转变的进程
当前国内行政法所标准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不时深化的同时,大量的行业协会、非盈利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相继涌现出来,与普通的行业和民事活动有所不同,其行政活动量十分的大,活动标准应当归入到行政法标准之列,将来中国行政法的开展应当将上述行业归入到行政法标准和挑调整范围之内,这是中国共行政法开展的严重趋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固然当前国内行政法研讨曾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中国行政法也逐步走向完善,但我们仍然要正视现行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标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构造设计中仍然还有很多的弊端,为此应当将行政体制变革归入到行政法律标准之中,不时完善行政组织法,健全程序法,只要这样才干树立更完善、更可行的行政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