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交办制度【优质3篇】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篇一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我国信访事项频繁,为了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事项交办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出现,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更为规范和高效的操作模式,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访事项交办制度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在过去,信访事项往往被各级政府部门零散地处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导致信访问题处理进度缓慢,甚至处理不当。而通过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将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集中交由专门的信访机构或领导部门处理,有效避免了信访问题的拖延和滞留,提高了信访工作的效率。
其次,信访事项交办制度有助于保障信访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过去,信访问题处理的不规范和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信访人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通过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信访事项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避免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相互推责的情况发生,保障了信访人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信访事项交办制度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过去,由于信访事项的处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导致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难度较大。而通过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将信访事项集中交由专门的信访机构或领导部门处理,方便了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制度的运行,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保障信访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操作模式。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推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的提升。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篇二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工作机制,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信访工作的复杂化,现有的信访事项交办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首先,应加强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目前,不同地区和部门对信访事项交办的标准和流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信访工作的不公正和不规范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起统一的信访事项交办制度标准和规范,确保信访事项的交办程序合法规范,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和影响。
其次,应加强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信访事项的交办和处理过程不透明,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信访事项交办制度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起完善的信访事项交办系统,实现信访事项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再次,应加强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专业化和人才培养。目前,信访事项交办工作往往由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处理,导致信访事项处理的专业性较低。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信访事项交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信访事项的交办和处理工作能够更加专业和高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对信访事项交办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是当务之急。通过加强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可以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事项交办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将推动信访工作向更为规范、高效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篇三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
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