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最新3篇】
篇一: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予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离婚双方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将一套房产赠予乙方,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给乙方。然而,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赠予的义务,甚至以不正当手段将该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甲方因此希望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要求追回该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财产赠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必须是出于感情或者其他非法律义务的目的;二是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赠与人主张财产赠与撤销权的请求必须在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在上述案例中,甲方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条件得以满足。首先,甲方将房产赠予乙方是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而非法律义务。其次,乙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赠予的义务,甚至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最后,甲方在发现乙方违约行为后,及时行使了财产赠予撤销权,没有超过合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财产赠予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撤销通知、提起诉讼等。在本案中,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撤销通知,要求追回房产。如果乙方拒绝返还房产,甲方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离婚双方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具体案例中,当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可以依法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要求追回被违约方转让给第三方的财产。这一制度的合理运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协议的有效履行。
篇二: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赠予乙方,并明确表示该汽车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给乙方。然而,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赠予的义务,甚至将该汽车转卖给了第三方。甲方因此希望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要求追回该汽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财产赠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必须是出于感情或者其他非法律义务的目的;二是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赠与人主张财产赠予撤销权的请求必须在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在上述案例中,甲方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条件得以满足。首先,甲方将汽车赠予乙方是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而非法律义务。其次,乙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赠予的义务,甚至将汽车转卖给了第三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最后,甲方在发现乙方违约行为后,及时行使了财产赠予撤销权,没有超过合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财产赠予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撤销通知、提起诉讼等。在本案中,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撤销通知,要求追回汽车。如果乙方拒绝返还汽车,甲方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在具体案例中,当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可以依法行使财产赠予撤销权,要求追回被违约方转卖给第三方的财产。这一制度的合理运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协议的有效履行。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篇三
[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 [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
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