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起源【实用3篇】
离婚协议的起源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人权益的重视,离婚协议逐渐成为解决婚姻矛盾的一种常见方式。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离婚协议的起源,了解它是如何从无到有、从稀缺到普及的。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法的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在古代,离婚是一种相当复杂和麻烦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严重的婚姻问题出现时,夫妻之间才会考虑离婚。当时的社会对婚姻有着严格的束缚和规定,离婚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离婚协议在那个时期并不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离婚协议逐渐开始出现。这一进步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在那个时候,离婚仍然是一种非常困难和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法庭的审判来解决。但是,人们开始意识到,通过协商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可能是一种更加有效和和平的方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协议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它成为一种合法的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可以避免复杂的法庭程序和长时间的诉讼过程。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
离婚协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现代社会,离婚协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离婚协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它的发展和普及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人权益的重视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和稳定。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协议将会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离婚协议的起源 篇二
离婚协议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然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离婚协议的起源,着重介绍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普及。
在古代社会,离婚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离婚协议并不存在。夫妻之间的婚姻问题通常需要通过法庭的审判来解决,这是一个复杂和耗时的过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通过协商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可能是一种更加有效和和平的方式。
在18世纪的欧洲,离婚协议开始出现并逐渐得到认可和支持。人们开始认识到,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可以避免复杂的法庭程序和长时间的诉讼过程。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人权益的重视,离婚协议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离婚协议的发展和普及,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和稳定。
离婚协议的起源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完善。在现代社会,离婚协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离婚协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它的发展和普及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人权益的重视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离婚协议的出现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和稳定。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协议将会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离婚协议的起源 篇三
提倡“好合好散”可能出自唐朝——— 2000年,敦煌为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在北京做了一次展览,展览中展出了一份唐朝的“放妻协议”,这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而唐朝的这份“放妻协议”被认为是离
提倡“好合好散”可能出自唐朝———
2000年,敦煌为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在北京做了一次展览,展览中展出了一份唐朝的“放妻协议”,这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而唐朝的这份“放妻协议”被认为是离婚协议的最早起源。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
,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网上还有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检索显示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起源的争议
很多人都认为敦煌出土的这份“放妻协议”是唐代的,但国家博物馆的副研究员王义康却认为,这份“放妻协议”还不能确定它就是唐代的。因为,敦煌文书中确有一批是唐代的,但还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这份“放妻协议”上并没有记年,因此还不能确定。
他认为,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由于协议书没有明确的年代,我们可能不能确定它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很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