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优质3篇)

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一

离婚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尤其是在处理债务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发现,原本以为只是两个人之间的问题,却牵涉到了一大堆的债务。那么,为什么离婚债务处理会如此困难呢?本文将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离婚债务处理难的一个成因是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知不一致。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共同承担一些债务,比如房贷、车贷等。然而,在离婚时,双方对这些债务的处理意见往往不一致。一方可能希望由对方全权承担这些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该平分责任。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导致了债务处理的困难。

其次,离婚债务处理难的另一个成因是债务的性质复杂多样。夫妻在婚姻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包括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企业债务等。这些债务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夫妻在离婚时往往需要面对各种债务,这给债务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最后,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还在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离婚债务处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离婚债务的界定和分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很多离婚夫妻在处理债务时陷入了僵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债务处理的困难。

为了解决离婚债务处理难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的归属和分配方式。这样,在离婚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可以避免很多争议。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离婚债务处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明确的债务处理方式,减少争议。最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理清债务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包括夫妻双方对债务认知不一致、债务性质复杂多样和法律法规不明确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签订婚前协议、完善法律法规和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等对策。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对策,减少离婚债务处理的困难,为离婚夫妻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二

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离婚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尤其是在处理债务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发现,原本以为只是两个人之间的问题,却牵涉到了一大堆的债务。那么,为什么离婚债务处理会如此困难呢?本文将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离婚债务处理难的一个成因是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知不一致。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共同承担一些债务,比如房贷、车贷等。然而,在离婚时,双方对这些债务的处理意见往往不一致。一方可能希望由对方全权承担这些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该平分责任。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导致了债务处理的困难。

其次,离婚债务处理难的另一个成因是债务的性质复杂多样。夫妻在婚姻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包括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企业债务等。这些债务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夫妻在离婚时往往需要面对各种债务,这给债务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最后,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还在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离婚债务处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离婚债务的界定和分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很多离婚夫妻在处理债务时陷入了僵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债务处理的困难。

为了解决离婚债务处理难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的归属和分配方式。这样,在离婚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可以避免很多争议。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离婚债务处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明确的债务处理方式,减少争议。最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理清债务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包括夫妻双方对债务认知不一致、债务性质复杂多样和法律法规不明确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签订婚前协议、完善法律法规和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等对策。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对策,减少离婚债务处理的困难,为离婚夫妻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三

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

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

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

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

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

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

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

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

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

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

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

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难以运作: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

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

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

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

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

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

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

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

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

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相关文章

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在哪保存【精选4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
办公文秘2018-03-07
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在哪保存【精选4篇】

餐厅的招聘启事【实用6篇】

餐厅的招聘启事1xx饭店招聘:详细内容一定要具体写明招聘人员等具体事务。1.先饭店自我介绍2.需要招聘员工具体要求:年 龄:性 别:学历要求:能力要求:岗位职责:工作经验:其他要求:工作待遇:以上是任...
办公文秘2018-03-04
餐厅的招聘启事【实用6篇】

最新铜山区与上海农产品产销对接洽谈会议【优选5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
办公文秘2015-05-07
最新铜山区与上海农产品产销对接洽谈会议【优选5篇】

软件项目经理的岗位职责【实用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岗位职责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到底应如何制定岗位职...
办公文秘2015-06-02
软件项目经理的岗位职责【实用6篇】

企业对员工捐款的感谢信(经典6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各种感谢信频频出现,不同种类的感谢信使用的场景也会有所不同。千万不能认为感谢信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2企业对员工捐款的感谢信(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
办公文秘2018-09-08
企业对员工捐款的感谢信(经典6篇)

应聘的自我的介绍【优秀3篇】

应聘时的自我介绍范文:我原是新疆塔里木大学农业水利工程专业的学生,于200*年9月被推荐到武汉大学进行专业课的学习。作为武汉大学农业水利工程专业200*届的本科毕业生。很高兴通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和刻苦学...
办公文秘2018-03-07
应聘的自我的介绍【优秀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