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家证人制度【通用3篇】
简述专家证人制度 篇一
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以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解释和阐述。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旨在提供专业、客观、科学的证据,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下面将从制度的意义、运作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述。
首先,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专家证人通过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减少对非专业人士的依赖,提高判决的准确性。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邀请医学专家作为证人,就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等方面进行解释,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医学专业知识,并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判断。
其次,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方式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出庭作证。法院会依据专家的专业背景和经验,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专家证人在庭审过程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发表意见和回答问题。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等各方可以向专家证人提问,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专业性问题。
然而,专家证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专家证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可能受到质疑。有些专家可能与案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词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其次,专家证人的证词可能存在争议。不同专家对于同一问题可能持有不同的意见,这可能导致法官和陪审团的困惑,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此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也增加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
综上所述,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供专业、客观、科学的证据,保障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然而,专家证人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使专家证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简述专家证人制度 篇二
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以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解释和阐述。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旨在提供专业、客观、科学的证据,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下面将从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简述。
首先,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法院往往需要借助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通过邀请专家作为证人出庭,法院可以获取专业的意见和解释,提高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从而减少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出庭作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专业知识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专家作为证人。专家证人在庭审过程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阐述和回答问题。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等各方可以向专家证人提问,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专业性问题。
然而,专家证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专家证人的证词可能受到质疑。有些专家可能与案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词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此外,专家证人的证词可能存在争议。不同专家对于同一问题可能持有不同的意见,这可能导致法官和陪审团的困惑,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供专业、客观、科学的证据,保障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然而,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只有通过加强对专家证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客观性和中立性,才能使专家证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简述专家证人制度 篇三
专家证人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美利坚国家的法庭审判。“在盎格鲁法庭审判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两种方式出庭作证,“特别陪审团”的成员或者“法庭顾问”的方式。”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形成于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在1851年首次使用了“Expert Witness”。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这也标志着专家证人制度以法律形式在美国的确立。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对法官在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自身所有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表现的优势是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的。
(一)专家证人的专业性
根据《美国法律词典》的解释,专家证人是指在一次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我国学者定义专家证人为“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
专业意见的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专家证人是就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得出自己的专业意见,而普通证人则只是就案件额基本事实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而不能有自己的意见。(二)可替代性
这一特点与我国的鉴定人制度是类似的。与普通证人不同的是专家证人要运用到专业知识,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不可能只有一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已选定的专家证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时,当事人或者法庭可以选择其他的专家证人。普通证人是目睹了案件发生过程的人,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有且只有他可以作为证人陈述案件的经过。
(三)专家证言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
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普通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所陈述的对案件的意见是不被采用的。专家证人的意见证据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它具有可采性在于当法官或者陪审团缺乏某种专业知识时,专家证人可以为其提供帮助。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经历了从“普遍接受标准”到“综合观察标准”的转变。1993年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案确立了Daubert规则,即综合观察标准,而不再只考虑已形成的大多数人的看法。并且法庭确立了四个标准来判断一项技术或理论是否是能够帮助事实裁判者的科学知识。
(四)阅卷、调查取证及出庭作证的义务
在证据开示前,专家证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判断,得出自己的意见。在证据开示阶段,专家证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当被要求当庭作证时,专家证人必须出庭并遵循言辞证据规则,即专家证人必须以口头报告的形式表述其得出的结论。
二、专家证人制度确立的初衷在于其中立性与公正性
英国1999年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解决有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因此专家证人的职责是帮助法院实现上述目标。英国学界对该规定的解释是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帮助法院解决纠纷,专家证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客观无偏见的意见,而法庭也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专家证人证明这一点。客观性与中立性是对专家证人制度的一种期望,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客观与中立。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制度暴露出一些弊端。
(二)专家证人制度对诉讼迟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实行的是交叉询问制。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重视程序正义,因此不论是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或者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全面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有些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的证据庞杂,因而质证、认证的过程是漫长的。“英国的沃尔夫勋爵认为,导致诉讼迟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无限制的证据开示程序,另一个就是专家证人的大量使用。”“对专家证人的使用主要会从准备专家报告的时间、对专家证据进行开示的时间、法庭询问的时间等方面导致诉讼迟延。”在诉讼迟延的情况下,会引起庭审效率的降低。
(三)专家证人制度已成为当事双方“公平游戏”的工具。当下的对抗制诉讼当事人充分利用“公平游戏”理论,俨然将专家证人制度变成了法庭上的竞技性游戏。当事人会尽力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专家证人,而且许多经过庭前培训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证人知道如何表述对雇主有利的意见。这使得有些事实的真相被掩盖,影响了案件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诉讼土壤不适宜专家证人制度的生长。我国的诉讼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专家证人制度是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产生的。除此之外,无论是在询问机制、诉讼证明标准、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我认为专家证人制度是可以运用到我国的诉讼活动中的。借鉴英美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在运用时对其作出一些改变使其适应我国的诉讼程序。比如,在启动方面有当事人委托是可以实现的,同时对于专家证人的雇佣报酬我们应当出台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限制,防止出现“诉讼支援行业”。
四、结语
专家证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一定时期促进了诉讼的客观与公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暴漏出一些弊端。不论是诉讼迟延、利益化、集团化都对诉讼活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是其积极作用对诉讼活动是不可能被忽视的,也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