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制度(最新4篇)
生活垃圾处理制度 篇一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生活垃圾的增长速度也越来越快。为了有效地处理和管理这些垃圾,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措施,旨在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首先,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核心。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将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分离,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处理。常见的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这种分类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提高垃圾回收的效率。例如,可回收垃圾可以被回收再利用,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有害垃圾可以被专门处理,避免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厨余垃圾可以进行堆肥处理,减少了垃圾填埋所占用的土地。
其次,垃圾回收是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垃圾回收是指将可回收垃圾进行收集和处理,以便再利用。通过回收可回收垃圾,我们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例如,废纸可以被再次加工制成新纸张;废塑料可以被再次加工制成塑料制品。垃圾回收不仅有助于减少垃圾的数量,还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
最后,垃圾处理是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最后环节。垃圾处理是指对无法回收的垃圾进行处理,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和填埋。焚烧是将垃圾以高温进行燃烧,通过燃烧产生的热能可以转化为电能或热能,实现能源的再利用。填埋是将垃圾埋在地下,但由于填埋会产生有害气体和渗滤液,所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总之,生活垃圾处理制度是一种有效管理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方式。通过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和垃圾处理等措施,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只有每个人都养成垃圾分类和垃圾回收的习惯,才能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目标,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美丽。
生活垃圾处理制度 篇二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效处理和管理生活垃圾,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生活垃圾处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出现,不仅可以减少垃圾的数量,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环境。
首先,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核心是垃圾分类。通过对垃圾进行分类,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离,以便更好地进行处理。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数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例如,可回收垃圾可以通过回收再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有害垃圾可以被专门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厨余垃圾可以进行堆肥处理,减少垃圾填埋的需求。
其次,生活垃圾处理制度还包括垃圾回收的环节。垃圾回收是指将可回收垃圾进行收集和处理,以便再利用。通过垃圾回收,可以减少垃圾的数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例如,废纸可以被再次加工制成新纸张;废塑料可以被再次加工制成塑料制品。垃圾回收不仅可以减少垃圾的填埋和焚烧,还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
最后,生活垃圾处理制度还包括垃圾处理的环节。垃圾处理是指对无法回收的垃圾进行处理,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和填埋。焚烧是将垃圾以高温进行燃烧,通过燃烧产生的热能可以转化为电能或热能,实现能源的再利用。填埋是将垃圾埋在地下,但由于填埋会产生有害气体和渗滤液,所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总之,生活垃圾处理制度是一种有效处理和管理生活垃圾的方式。通过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和垃圾处理等措施,可以减少垃圾的数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但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政府、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目标,建设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环境。
生活垃圾处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xx〕872号)和《x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性jiao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城区周边村(屯)以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制度 篇四
为有效推进我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根据《陈河镇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严格按照四分法分类:即可回收物(蓝色桶)、有害垃圾(红色桶)、餐厨垃圾(绿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投放时要保证废弃节能灯管及日光灯管不破损,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等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三)餐厨垃圾:是指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做到“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易腐垃圾中。
餐厨垃圾投放箱为绿色容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
(一)机关事务管理镇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分类垃圾桶2个(分别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办公区域每楼层洗手间增设易腐垃圾桶1个,用于茶叶、果皮等垃圾收集。
(二)政府办公区域每层楼设置有害垃圾箱1个,用于机关办公日常打印机墨盒、硒鼓等办公耗材废旧品,电池和电子产品废旧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收集。
(三)政府办公区域每间办公室配备分类垃圾桶1组,相关标识及颜色要求符合垃圾分类标识标准。
(四)镇属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在本单位确定垃圾桶设置点,适当进行硬化、美化,按标准配备分类垃圾桶,并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三、垃圾分类规范要求
(一)垃圾投放规范
1.办公室产生的食品残余、水果、茶叶渣等易腐垃圾倒入洗手间的易腐垃圾桶中。
2.可回收物倒入楼层的可回收桶中。
3.其他垃圾倒入楼层的其他垃圾桶中。
4.有害垃圾放入楼层的有害垃圾收纳箱中。
5.办公室产生的废弃文件资料、报纸、纸板箱等可回收物,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
各类垃圾桶都要有分类标志标识,投放点上面设置指引牌。
(二)垃圾分类职责
1.分类收集职责。各办公室需落实专人及时对各自办公区域内垃圾进行收集后进行二次分拣,再放入每楼层设置的相应垃圾桶内。
2.分类处置职责。各办公室要做到垃圾每日倾倒,镇机关事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垃圾的处置工作。
3.设施维护职责。每个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分类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等,标志标识要完整无缺。垃圾分类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对分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管理分级设置及职责
管理共分三级:一级管理为单位主要领导,二级管理为班子其他成员,三级管理为各办公室和镇属各单位负责人。
一级管理对民政镇机关和镇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总体监督指导;二级管理对各自分管领域开展垃圾分类指导;三级管理要承担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做好本办公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的教育引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自包干区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日常工作台账,做好办公室(单位)垃圾分类记录本的日常记录和自查工作,确保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推行管理旨在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从机制保障上实现分类工作长效化。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帐。镇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台帐,记录镇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类投放垃圾量及分类等情况,做好镇生活垃圾分类记录本的登记和自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报送工作。
(二)实行三级管理交叉检查制。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三级管理不定期对各办公室和镇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开展交叉检查,从各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完整无缺、垃圾分类准确率等方面进行打分。
(三)实行垃圾分类奖惩制。领导小组对检查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被检办公室(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季度垃圾分类检查累计得分排名第一的办公室(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镇机关各办公室和镇属各单位应秉承精细化办公,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办公及生活垃圾。
(二)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焚烧垃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