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管理制度【优选6篇】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废旧物品的产生量也逐渐增加。废旧物品的管理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至关重要。为了有效管理废旧物品,许多地方都实施了废旧物品管理制度。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必要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废旧物品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废旧物品将会随意堆放,给环境带来污染和威胁。同时,废旧物品中蕴含着大量的资源,如果能够有效回收利用,将对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废旧物品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方面。首先,废旧物品需要进行分类收集,根据物品的特性进行区分,方便后续的处理工作。其次,废旧物品的运输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最后,废旧物品的处理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通过回收再利用、焚烧或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废旧物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最后,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废旧物品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同时,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还促进了废旧物品回收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
综上所述,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废旧物品的产生和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废旧物品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都实施了废旧物品管理制度。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背景是废旧物品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和对环境的威胁日益加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废旧物品的产生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大量的废旧物品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管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制定废旧物品管理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其次,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废旧物品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方面。首先,废旧物品需要进行有效的收集工作,可以通过设立废品回收站、定期收集和上门回收等方式进行。其次,废旧物品的处理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回收再利用、焚烧或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废旧物品的利用可以通过回收再制造、资源回收等方式实现,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最后,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废旧物品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同时,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还促进了废旧物品回收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
综上所述,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废旧物品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废旧物品的产生和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废旧物品回收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
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部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供应贸易部和生产技术部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部门负责交送供应贸易部回收。
第五条:供应贸易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应贸易部门出售。销售款统一交公司财务部。
第七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供应贸易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八条:供应贸易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