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制度【精简6篇】

劳务管理制度 篇一

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方法

劳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提高劳动力的生产效率、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一方面,劳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劳动纠纷。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劳务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等都是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们可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条件的合理性,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其次,要想有效实施劳务管理制度,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首先,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劳务管理制度,并将其公之于众。劳动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对劳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只有劳动者了解并认同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遵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劳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不遵守制度的劳动者,应该及时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总之,劳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重视劳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通过规范的制度来提高劳动力的生产效率、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管理制度 篇二

如何建立有效的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建立有效的劳务管理制度的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劳务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确制度内容。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工资制度等制度,并将其公之于众。制度内容应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关于工资制度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市场情况,确保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劳务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劳动者宣传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细则。同时,通过定期的培训,使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劳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最后,劳务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岗位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不遵守制度的劳动者,应该及时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企业还应该鼓励劳动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完善劳务管理制度。

总之,建立有效的劳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明确劳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劳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通过规范的劳务管理制度,才能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务管理制度 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 篇四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劳务管理制度 篇五

  一、工人管理

  1、总队工人级别划分为,队长,班长,工人三个等级,大队长由公司指派并有对工人确定级别的权利及绩效工资、奖罚的权利。

  2、工人队长应服从大队长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对下属班长、工人有管理权,包括调动、奖罚、任免、审批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班长服从上级领导并顺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班长对普通工人拥有管理权,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调动,奖罚,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新老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指标。

  二、新员工入职管理

  1、新进员工必须要有“两表一件”即入职登记表,工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此人。

  2、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5天,合格者录用并发放工作服,胸牌等。

  3、新进员工录用后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4、工作未满15天且无特殊情况的提出辞职者一律不发放工资。

  三、现场施工管理

  1、每名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施工队长、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制定(月、周、日)工作计划,并详细记录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况。

  3、现场施工中不可与业主方或第三方发生争执,如出现问题由现场主要负责人与其沟通协商。

  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员工每天准时出勤,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

  2、员工请假外出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须经大队长同意。

  3、每个项目考勤由专人负责(队组长兼任),接受上级随时检查。

  4、“五一”“十一”所有员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况不能休息者,可事后进行倒休。

  5、因工作需要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由带班领导填写加班派工单进行记录,工资另计3元/小时。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记加班工资。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者除名并辞退。

  7、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

  五、列会管理

  1、施工现场每天由带班队、组长组织全体工人进行一次碰头会,并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以便检查。

  2、工地现场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安排准时参加部门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现场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以便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六、仓库管理

  1、各项目单独设立库管或由现场负责人兼任。

  2、进场材料设立进场材料明细及材料使用情况统计。

  3、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账,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交由专人录入电子文档备查(出入库台账)。

  4、材料账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6、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周围环境严禁烟火。

  7、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8、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10、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有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不予领料,出入库台账平衡,每月必须盘库一次,对剩余物资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合理利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地各项制度。

  2、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尊重领导,不准冲撞领导,有意见可事后解释,对甲方要求绝对服从,时刻以公司利益为重。

  3、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5、相互团结,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6、施工作业时不

准抽烟,防火。

  7、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场地清。

  8、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膀子上班。

  9、宿舍、工棚、生活区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活废物及时清运。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工具等。

  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私搭乱接,规范用电。

  15、各项目现场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制度应同样遵循。

  八、奖罚管理

  一)惩罚条例

  1.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开除处理(工资全扣):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者;

  2)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等;

  3)打架、偷盗、赌博、拉帮结派者;

  4)严重渎职者;

  5)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6)连续旷工3次或全年旷工累计达7次以上者;

  7)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者;

  8)工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者;

  2.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严重警告处理(扣发工资100--300元):

  1)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2)不尊重领导、有侮辱威胁主管的行为者;

  3)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破坏他人财产,不尊重他人等等);

  4)严重破坏劳动成果、生产机具、社会公物者;

  5)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次者;

  6)在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项目组长或小组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给予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8)工作不利、屡试不见成效者;

  3.员工发生以下行为者,公司予以警告处理(酌情给予处罚):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资10元;

  2)旷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3)在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服装不整者,每次扣工资10元;

  4)在工作时间吸烟、吃零食、嬉戏打闹者,每次扣工资20元;

  5)在工作时间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资50元;

  6)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资50元;

  7)不按操作规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浇冻水后不泄水,导致机具非正常耗损等等),每次扣工资50-500元,并赔偿损失。

  8)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资20元;

  9)在工作时间偷闲、怠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故意浪费物料者,每次扣工资20-200元;

  二)奖励条例:

  本奖惩条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无人监督的条件下,零缺点地完成工作为前提:

  1)在年底,对队、组长、技术骨干依据全年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2)在一个工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工程结束后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所有员工,在公司项目较少时,公司有权降低工资。

劳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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