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通用3篇)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篇一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近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镇保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政策,长期以来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镇保制度的局限性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首先,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市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镇保制度在过去的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思维和理念,推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其次,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在过去的实践中,镇保制度存在着政府职能划分不清、责任模糊等问题,导致政府的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不足。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问题,使政府更加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增强政府的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此外,停止执行镇保制度还可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在现代社会,城市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与周边地区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整体。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促进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当然,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停止执行镇保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机制和制度安排,确保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其次,需要加强对涉及镇保制度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转岗安置,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最后,需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停止执行镇保制度的支持和理解,形成社会共识和合力。

总之,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是一个积极的举措,有助于推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当然,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转岗安置,引导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将为上海市的发展和进步带来更加广阔的空间。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篇二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近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镇保制度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政策,其废止将对上海市的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一决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可以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镇保制度在过去的实践中存在问题,如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确等,导致城市管理效能不高。废止镇保制度将有利于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使城市管理职能更加清晰明确。同时,废止镇保制度也将为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推动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和精细化。

其次,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在过去的实践中,镇保制度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责任不明确、信息不畅通等,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废止镇保制度可以为社会治理注入新的理念和思路,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改革。同时,废止镇保制度还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居民等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的共享和共治。

此外,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也将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协调发展。在过去的实践中,镇保制度往往使得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废止镇保制度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协调发展。同时,废止镇保制度还可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当然,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废止镇保制度需要建立起新的机制和制度安排,确保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其次,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转岗安置,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最后,需要引导社会各界对废止镇保制度的支持和理解,形成社会共识和合力。

总之,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将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改革,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协调发展。当然,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建立新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转岗安置,引导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停止执行镇保制度将为上海市的发展和进步带来更加广阔的空间。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篇三

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镇保是由政府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它不仅有基本保险部分,还有补充保险部分,是基本保险的社会统筹和补充保险的个人帐户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下面为大家带来了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欢迎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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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祝平从就业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赵祝平指出,2012年以来,上海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1-4.2%,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为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上海主要在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帮扶重点群体就业、针对青年就业推出“启航计划”、就业管理服务等五个方面有所进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上海已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制度框架,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逐年提高、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明确停止执行“镇保”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将“镇保”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表示,镇保制度条件的总体方向是尽可能由目前享受镇保的人朝职工社保方向转,让更多的镇保参保人员纳入职保。

  “目前在制度转移的档口实现了待遇平移,直接把目前镇保享受待遇的水平纳入到职保,但进入职保后,将按照职保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实施,也就是说,今年要按职保的养老金增加办法来增加养老金。从这个方面来说,4月1日实施以后,一定有利于镇保原参保人员待遇的提高。”费予清说。

  同时,提升最低工资的具体政策也有望在4月1日之后发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祝平表示:“最低工资的事情经人社系统牵头,工商企联、工会等部门参与,会继续调整。而且,调整的时候会考虑总体经济的形势、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职工群众的持续获得感。”

  镇保与城保的区别

  由于两者在缴费数量上的差别,必然在享受相关待遇上有着差别。这可以拿与职工关系最紧密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做例子。

  医疗保险的不同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所有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医疗保险。别小看急诊、门诊的普通毛病,与一般人相关的就是这些毛病。这些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实际意味没有享受完全的医疗保险。

  养老金的不同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社会生活指数、缴费年限、缴费总额等因素叠加计算,因此普遍比较高。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按下列方法计算: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因此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要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

  比如,同样是50岁退休的女职工,连续工龄都是30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养老金一般在12000元左右,而小城镇社会保险是多少呢?其基础养老金是370元,加上15年多缴的7.5%,为129元,两者相加不过只有429元。即使工龄再长,缴费年限再多,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最高不过才555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规定,凡是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不满750元的,增加到750元。城镇职工养老金的最低线,要比小城镇的最高线还要高出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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