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管理制度(推荐5篇)
督查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督查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督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这些制度可以确保政府或组织的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也能够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督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种有效的管理框架,使得相关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通过制定督查管理制度,政府或组织可以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督查管理制度还可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
督查管理制度还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督查机制和监督体系,政府或组织可以监督和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督查管理制度可以规定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标准,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同时,督查管理制度还可以建立举报和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公平正义。
然而,督查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制定和执行督查管理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一些资源匮乏的地方,制定和执行督查管理制度可能会面临困难。其次,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但是目前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还有待提高。此外,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一套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评估标准,但目前评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督查管理制度,政府和组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水平。其次,加大对督查工作的支持和投入,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同时,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评估标准。最后,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督查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督查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提供一种有效的管理框架,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督查管理制度还能够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然而,督查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完善督查管理制度,政府和组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只有不断完善督查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督查管理制度 篇二
督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确保政府或组织的工作得到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也能够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然而,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但是,目前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监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此外,一些监督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问题,影响了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其次,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一套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评估标准。但目前评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评估标准过于主观,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公正。此外,一些评估标准缺乏实际操作性,无法真实反映工作执行情况,影响了督查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组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水平。政府和组织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其次,加大对督查工作的支持和投入,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政府和组织可以增加督查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督查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同时,政府和组织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够真实反映工作执行情况。
总之,督查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确保政府或组织的工作得到高效有序地进行,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然而,督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组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对督查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建立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评估标准。只有不断完善督查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督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根据技术监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含县,下同)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下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的区域、场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与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监督范围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首先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的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考核大纲进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主持培训、考核的部门发给资格证书。
省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在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分别取得在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所在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上一级和省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其所在部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系统以外已经持有《计量监督员》、《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的人员,依据原有规章的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督查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二章证件申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第九条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条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有效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或者证件专用章。
禁止伪造、变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未换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二)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安排未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对持证人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督查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经营决策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纪律的严肃性,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加强企业员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
二、督察办公室的组织体制
1、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决定,设置督察办公室,代表总经理监查督办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各项工作。
2、督察办公室是总经理直接领导的监督部门。不行使行政指挥权,以避免防碍部门负责人的正常工作。
3、总督察负责全公司的督察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做好对真实情况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4、除总经理之外所有人的工作,都必须无条件自觉接受督察办公室的监督,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5、任何人不得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一经发现故意设防、故意阻挠的将给予严肃、从重处理。
6、督察办公室成员由下属各部、处的督察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督察随时召集相关人员安排督察工作任务。
三、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及范围
1、督察工作是总经理对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一种监督、控制、预警的手段。对公司的资产和各时期的目标、政策,进行阶段性的跟踪和综合分析。
2、在对各部门督察过程中,要对总经理下达的指令和布置工作执行情况,公司各项已经颁布的规章制度及流程的实施运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追踪、反馈。包括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经营管理质量等。查找管理中的漏洞、评价服务质量、监查督办工程进度,听取员工对公司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3、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或工程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功能运行状况,以及经营计划、方针政策、工作指标执行情况督察和预警。特殊情况下,可协助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重要事项。
4、做好安全生产的监查督办。
5、对公司日常营运中浮现出来的不合理,不规范之处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6、对各部门劳动纪律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及纠正。
7、挖掘提炼好的员工行为,及时发现员工不好的行为倾向。
8、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察。
9、参与调查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原则及重点
1、对公司资产负责的原则。
2、全局性的原则。应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站在公司的角度全面地分析问题。
3、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察工作是对经营“危机”进行系统防范管理,只有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才能保证管理决策不被误导,才能使“危机”管理得到较好的效果。
4、坚持日常监控与阶段性预警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各部门经营管理的日常的巡察、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性分析和预警。
5、抓重点工作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在关键环节或问题上找出重点、突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开展。
五、督察办公室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
1、可采用电话询问、听汇报、看资料、座谈会、员工个别访谈、征求意见、现场查看、顶岗作业等形式,对公司员工的日常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
2、总督察根据总经理意见、公司发展的中心工作和督察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对各部门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布置专题工作;提供各项工作保障,协助督察办公室充分发挥监查督办职能,做好检查、跟踪、反馈工作;
3、督察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每次巡视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4、在工作过程中,督察办公室要与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加强沟通避免冲突,使他们明白检查督办是帮助他们找问题,消除危机,而不是搞阴谋诡计,拆台的,一切活动应争取他们的配合。
5、督察办公室有权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做好记录
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及时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回避、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如有异议,可事后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6、督察办公室工作要注意效率,对公司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汇报给总经理。
7、督察办公室要将调查情况、调查说明、分析结论、意见等,填写到《督察简报》上,报总经理。
9、督察办公室必须把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分类、整理存档。
10、《督察简报》将在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例会上,予以通报。各部门应根据《督察简报》指出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督察办公室,督察办公室将组织进行跟踪复查。
11、督察办公室应将有关部门的答复或整改措施,及时反馈给总经理。
六、督察项目:
1、仪容仪表:【涉及:着装、发型、站、行、坐、立、走等】
2、卫生:【涉及:食品卫生、服务人员个人卫生、设备的清洁维护、公司部门内部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等】
3、设施设备:【涉及:各公司建筑物,各公司内部装修,及各种配套的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给排水处理系统、电力设备系统、通讯设备、音响系统、供热系统等】
4、节能降耗:【涉及:公司所有设备的节能降耗】
5、工作纪律:【涉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要求的工作纪律】
6、安全,消防:【涉及:设备设施的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服务项目及程序逻辑是否违反安全规定,防火设施的设置和保养情况;破坏及盗窃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7、服务质量:【涉及:微笑服务、有亲和力的语气和动作以及服务主动性、服务积极性、服务效率、服务的技巧和技术。】
8、质量:涉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工作质量
8、工作程序:【涉及:公司公布的各类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9、员工自律:【涉及:考勤、用餐等一切公司的员工纪律制度的行为要求。通过对员工的行为举止的约束,保障整个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12、制度、流程健全与督导:【涉及:对公司现行制度的执行力及规范化操作进行日常督导,对于不完善的制度/流程建议相关部门重新拟定,形成系统文件并以此执行。】
七、督察办公室的管理要求
1、工作要求
(1)督察工作要贯彻公司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以增强集团凝聚力,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为根本目标,要把督察工作寓于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同时又不能干预各部门日常工作,随时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并为他们的经营管理服务好,寓监督于服务中。
(2)督察办公室应站在公司全局高度看待、分析问题,对日常监控所取的资料、证据、数据等要做到高度保密并进行综合提炼,系统分析。
(3)督察办公室一方面对督察结果采用内部传达等形式公开,另一方面对未定性的问题和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4)督察办公室在《督察简报》中,收集的信息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不但要报喜,更要报忧;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5)被督察部门平时应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本部门各岗位员工的职责落实情况、员工工作的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公司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各部门每月以小结的形式,向综合办公室书面上报自查情况。恶意不报、谎报、瞒报、缓报的视为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将给予降职、调离、开除等处罚。
(6)督察办公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若遭到打击报复、诬陷,总督察将严办当事人。
(7)督察办公室成员不得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参与商业活动,督察办公室应将自己的工作形成单独的述职报告呈报总经理。
2、督察办公室的素质要求
(1)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程序,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勇于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敢于同破坏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忠诚于公司的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
(4)具有较强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迅速、准确地完成总经理赋予的工作任务。有较宽广的胸怀,能虚心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遇事沉着稳重,讲究工作方法和战略战术,严格遵守公司商业机密。
八、奖惩
1、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为了给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因维护公司利益,而遭受委屈,仍能任劳任怨的工作,忠诚于公司事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2、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员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发放奖金依据之一。
3、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滥用督察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谋取私利,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
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