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基本制度【经典6篇】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一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通过投资和管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和回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投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基本制度。
首先,投资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是投资公司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其结果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收益。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一套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评估标准。在决策过程中,投资公司应该充分考虑投资品种的风险特征、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的需求,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投资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投资公司必须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风险收益的平衡、风险控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此外,投资公司还应该建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投资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投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纽带,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投资公司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投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的变动、风险收益的评估和预测等。同时,投资公司还应该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机制,帮助投资者理解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最后,投资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是投资公司运作的保障,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独立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投资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此外,投资公司还应该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投资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基本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投资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投资公司的规范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二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在建立和完善投资公司基本制度的过程中,投资公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资公司应该建立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透明度是建立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的,投资公司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投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的变动、风险收益的评估和预测等。公平竞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投资公司应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其次,投资公司应该建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是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风险收益的平衡、风险控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此外,投资公司还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指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再次,投资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监督和管理是投资公司运作的保障,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投资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独立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投资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此外,投资公司还应该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投资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最后,投资公司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是投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投资公司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指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同时,投资公司还应该建立投资者咨询服务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投资者理解和应对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基本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投资公司应该建立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以确保投资公司的规范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三
1、目的
为更好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要求
3、命名规则:部门+姓名;例如:“销售部-张三”。
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5、领导人在群里下达的当天需要完成或者解决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马上予以回复确认,即使当时难以解决,也要即使在群里作出回应或给出可解决的实施办法。
6、如果群内成员不停从群管理、执意退群,则以警告处分,退群带来的后果个人承担。
7、对于公司对外的分享信息,每人均有义务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动效果和公司影响力。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进群要求
(二)信息发布要求
1、务实、效率、正面,重在价值分享。
2、倡导“干货”分享,欢迎正能量话题讨论。
3、发布项目相关新闻。
4、鼓励分享时政、财经、科技等有价值信息,内容请在200字内,超过则使用链接分享。
5、可以发广告,但同样内容仅限发布一次。
6、严禁发布反政府负面消息。
7、允许发图,图片内容健康,不得有色情内容,不可恶意刷屏。
8、不提倡政治话题出现,所有管理员均有权随时终止政治话题。
9、晚上23:30至早上07:30休息时间段请勿群聊。
10、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11、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
12、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直接清退出群。
13、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14、不尊重他人或故意打断其他成员的发言,警告处理。
15、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所有符合申请加入群资格的员工均为群成员,群成员均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群内发言规定
禁止在群内(包括群空间各栏目)发布、传播或从事一切含有下列与工作无关的、负面的不健康的信息与活动,凡违反以下规定者,视情节严重作禁言、清理出群等处理。如遇违规严重者,群管理员可报人资中心并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给予违规者处罚。
1、反对公司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
2、发表任何影响、煽动公司团队安定、团结的言论;
3、进行人身攻击或漫骂、言语攻击其他成员;
4、恶意刷屏,或发带有欺骗性质的言论及消息;
5、恶意干扰群内聊天(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挑衅滋事、滥发广告;持续使用尺寸过大的图片、大号字体等);
6、非群管理员授权,禁止群内成员私自成立下属群组,以便于群管理者统筹资源、合理分配,确保公告及发布信息的权威及正确性;
7、严禁其他经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投资公司基本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xx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