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实用6篇】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交通车辆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首先,交通车辆的注册管理制度是保障车辆合法上路的基础。车辆所有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取合法的行驶证和号牌。只有经过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注册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车辆的上路行驶,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其次,交通车辆的年检制度是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规定,每辆机动车辆都需要定期进行年检,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技术可靠性。年检包括对车辆的机械状况、电气设备、底盘悬挂、制动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检查。只有通过年检的车辆才能继续上路行驶,否则将被禁止行驶。年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因车辆技术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交通车辆的驾驶员资格管理制度是保障驾驶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每个驾驶员都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驾驶员在申领驾驶证之前需要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此外,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如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驾驶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交通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重要手段。根据交通法规,对于违法驾驶行为,如超速、酒驾、逆行等,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扣分和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基础。在实施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素养。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二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人口的增加,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本文将介绍几项与交通车辆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

首先是交通车辆限行管理制度。随着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拥堵已成为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一些城市实行了交通车辆限行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车辆在特定时间段内,根据尾号的奇偶性或者根据车辆的排放标准,被分为不同的限行区域。在限行时间段内,特定车辆不得进入特定区域。通过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车辆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其次是交通车辆停车管理制度。城市停车位紧缺是许多城市面临的问题之一。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一些城市实行了交通车辆停车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城市划定了不同的停车区域,并设立了收费或免费的停车位。车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车辆,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通过停车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题,提高城市停车位的利用率。

另外是交通车辆尾气排放管理制度。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车辆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的污染,一些城市实行了交通车辆尾气排放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车辆需按照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和排放控制。同时,一些城市还为环保车辆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车主购买环保车辆。通过尾气排放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健康。

最后是交通车辆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一些城市实行了交通车辆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根据该制度,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和驾驶员,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通过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手段。在实施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三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和办公室人秘科进行管理,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调度。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司机负责具体办理,人秘科协助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与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正职后副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需要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人秘科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人秘科通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人秘科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修理时由人秘科派人一起前往,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一次性修理费在100元(含)以内的由人秘科长决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决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后,由司机和随车人员会同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分管车辆调度领导审批后,方准报销。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报告后,由分管领导安排好修理时间。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四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闭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提供其它帮助,但不负赔偿责任。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需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1、小区如设有停车棚,应作好明显标记。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2、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3、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4、小区治安巡逻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5、业主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单元楼道内。

为确保地下车库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规定,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2、车库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内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确保车库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车库内必须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地下车库。

6、禁止任何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地下车库。

7、严禁任何货车、卡车、大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

8、车辆出入地下车库时,必须按规定的指示标识行使。

9、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后,必须停放到自己的车库(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车库(位),严禁压线停放。

10、车库内禁止鸣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车库停车标识,禁止涂改或覆盖车库内原有停车的标识和号码。

11、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后,必须关好车辆和车库门窗。

12、严禁在车库内清扫、清洗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13、定时对车库进行清扫,定时打开车库内风机进行通风换气。

14、定时对车库进行巡逻检查,对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车辆进行纠正。

15、因过失损坏他人车辆、公共设施等行为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篇六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管理处。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综合管理处不予安排。

第六条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管理处。

第七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综合管理处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综合管理处联系。综合管理处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和综合管理处的管理,认真、热情地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驾驶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车不能及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者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取消手机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禁止车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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