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优质6篇)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研究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在法学研究中,科学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文将探讨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希望能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首先,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之一是客观性。客观性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石。法学研究要追求客观性,即避免主观意识和个人情感的干扰,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研究。只有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准确和可靠的结论。

其次,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之二是系统性。法学研究需要有一套系统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研究者应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标制定研究计划,明确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然后逐步展开研究工作,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论证。只有系统地进行研究,才能够得出全面和有力的结论。

此外,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还包括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理论性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能够帮助研究者理清问题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规律。但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不够的,还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验证和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和适用性。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够使法学研究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实用性。

最后,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还包括创新性。法学研究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探索。研究者应该敢于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勇于挑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在创新中寻求突破,才能够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包括客观性、系统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以及创新性。只有遵循这些基本法则,才能够进行科学、严谨和有效的法学研究。希望本文能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促进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研究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在法学研究中,科学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它能够帮助我们系统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文将继续探讨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进一步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要求。

首先,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之一是全面性。法学研究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因素和影响。只有全面地研究问题,才能够得出准确和全面的结论。因此,研究者需要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收集各种相关数据和信息,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

其次,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之二是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研究者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技巧,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例如,可以采用比较法、历史法、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此外,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还包括可操作性。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并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因此,研究者需要将研究结果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措施和建议。例如,可以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以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法律问题。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才能够真正发挥法学研究的价值。

最后,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还包括可复制性。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复制性,即研究结果能够在相同条件下得到重复和验证。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应该清晰地描述研究的过程和方法,以便他人能够重复研究并得到相似的结论。只有具有可复制性的研究结果,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包括全面性、方法论、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只有遵循这些基本法则,才能够进行科学、严谨和有效的法学研究。希望本文能够进一步帮助法学研究者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要求,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三

  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关于办法一词,我们并不生疏。在工作中,我们要留意工作办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办法;在科学研讨中,我们更要运用研讨办法。那么何谓办法?从普通的意义上说,办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论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肉体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办法论是指某一科学范畴中各种详细的研讨办法的汇合。办法论关于学科的研讨特别重要;科学、正确的办法,不但有利于研讨,而且会使研讨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论?

  一、法学办法论释义

  所谓法学办法论,指的是法学研讨中所运用的各种办法以及对这些办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讨办法指的是在法学研讨和理论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办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讨中所运用的办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所运用的特定办法。在狭义上,法学研讨办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置案件时采用的办法。

  二、法学办法论的根本准绳

  办法论的准绳在办法论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些准绳是我们认识问题、剖析问题、处置问题的动身点和思绪。关于法学研讨而言,我们所坚持的办法论准绳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讨。在停止法学理论研讨和法制建立时,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请求我们做学问、搞研讨时必需从客观实践动身、从我国的国情动身,而不能凭客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存在决议社会认识的唯物论观念。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根底作为支撑的。因而,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必需分离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情况来研讨各种法律现象,否则就不能解释法的相关理论。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络和互相作用的观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消费方式从基本上决议了社会开展的根本相貌。在研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必需把法律置于缤纷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经过其与各种社会现象的互相联络来研讨法律,从而把握其实质和开展规律;而不是将其与社会生活孤立和割裂开来。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历史的开展观念。依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整个世界是运动和开展的,人类社会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会生活在不时变化,我们的法律也应适时地做出调整来应对这种变化。在法学研讨中特别要用开展的目光来认识和剖析各种法律现象。

  三、法学研讨的根本办法

  在法学研讨的办法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所运用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众多详细的研讨办法中,有一些办法在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讨中也被普遍适用。这些办法被称之为法学研讨的根本办法。

  1、阶级剖析办法。阶级剖析办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念去察看和剖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办法。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讨中,阶级剖析办法占有重要位置,其在法学研讨中也被普遍应用。人们普遍以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经过权益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利益分配、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作为法学的根本办法,阶级剖析法为法学理论研讨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为法制理论提供了理论参照。

  2、价值剖析办法。所谓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理论活动的目的和动机的表现。在法学理论的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妙的事物。价值剖析办法就是经过对社会现象价值属性停止认知和评价的办法,对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予以提醒、批判或确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准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完成。

  3、实证剖析办法。实证剖析办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历事实的察看为根底来树立和检验学问性命题的各种办法的总称。实证剖析办法之所以是法学的根本办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根本任务是提醒法的实然状态,即答复法在实践上是怎样的。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由于在相当大的水平上关于这类“法律实然”问题的处理,只要经过严厉的特地锻炼并借助于特定的实证剖析办法,才干做出精确的答复。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四

  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需要更多的法学人才。本文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不只是传授法学知识,更应该在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促进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实践能力差等问题,实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普通民办高校普遍的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多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问题,而且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实践课,使得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丰富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其知识层次;改变固有的教学方式,提倡灵活多样,增加实践课,开展案例教学,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

  一、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普通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军。由于普通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紧张,教师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办高职院校有一定差距,部分青年骨干教师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影响教学质量。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呈上升趋势,于是各个普通民办高校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不论是否具备师资条件也都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除就业观念及用人制度存在问题外,法学专业学生的质量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刚毕业的学生,不会做开庭记录,不会制作司法文书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学教学方面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普通民办高校采用的是纯粹的讲授方式,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

  多数普通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未安排实践课程。法学专业是一门操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将来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单纯的理论讲授必然造成学生们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对学生日后的工作不利,也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必然影响我国司法改革中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二)普通民办高校教学方法刻板僵化,缺乏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前沿问题的探讨

  多数民办高校的法学教师是返聘的一些老教师,教学中至今仍采用满堂灌式的授课,既不提问,也不列举案例进行分析。还有部分民办高校的教师跨专业授课的现象较普遍,教师对教材的深度掌握不够,必然造成学生吃夹生饭,更无法涉及专业的前沿问题。有些民办高校的教学设备不齐全,未采用多媒体授课,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就更不好解决。加之一些民办高校不组织专业对口的毕业实习,而是安排假期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不论实习情况如何,实习单位都出具评价较高的实习鉴定,使得重要的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三)普通民办高校教师能力和意愿的欠缺,缺乏必要的实践操作能力

  笔者认为,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综合学科,它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哲学、经济学、史学及丰富的中国古代文化知识。法学教育的作用在于要与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步,并能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法学专业的课程一般涉及哲学、经济学、史学和人文科学的专业问题,尤其是私法领域涉及相当多的经济学知识,教师缺乏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一方面对涉及相关学科的专业问题无法讲清,影响学生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影响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另外,法学教师缺乏必要的实际操作经验,也是其讲课不够生动,不能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导致教学质量下降的又一原因。法学各专业的课程中,除少数基础课外,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教师在讲课中不能大量练习实际问题进行讲解,学生对单纯理论问题无法灵活掌握,遇到实际问题自然束手无策。现在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大部分人忙于上课,无精力研究学问,这样的研究生走上教学岗位,自然无法胜任法学教学工作。普通民办高校由于社会偏见、政府扶持等原因,一直在艰难的谋求生存和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普通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也是持怀疑态度,这也是普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着上述问题,使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目标相距甚远,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对法学教育的特点认识不够。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技术的教育和训练。“法律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技术是一种法律活动中的实践技能,也是法律工作者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技能。法律实践的过程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知识的应用,二是技术的采纳。后者主要是通过司法系统约定俗成的技术规则,寻求解决案件的方法或手段的必经流程。第二,法律技术存在于任何一个法律领域内,须与具体的司法实践相结合。因为“技术”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技术的完善与人性化。

  随着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法律的运作逐渐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则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然而这种变化趋势的出现,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上也要有相应的变化。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通常是一种知识的灌输,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中纠纷的能力,只能在工作后的办案中逐步的“历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素质法学人才的要求。因此,强烈呼吁普通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决不能只重理论而忽视实践,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三、关于改进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思考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若不尽快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然导致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的素质要求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 普通民办高校在教学中要培养法学信仰和实践精神

  法学教育首先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精神层面上树立起对法的信仰,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笔者认为,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学生法律理念的引导,使学生逐渐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逐步养成对法的信仰。普通民办高校对于学生实践精神的培养,比之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实践精神应该成为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精髓,伴随法学教育的始终。

  (二) 普通民办高校要因人施教——树立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教学目标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系统法学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立法、执法等工作基本技能,能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普通民办高校在明确了教学目标后,就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普通民办高校要强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并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

  任何学科的研究和发展都离不开临近学科的支持,法学教育也是如此。目前,新任法学教师基本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建议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一方面增加社会科学及我国古代文化方面的课程,如哲学、经济学、史学等,可通过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方式拓宽其知识领域,完善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在他们走上讲台之前,能够参加一定时间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实践使他们能够用所学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更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款,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处理,使他们熟悉法律技术的实际操作技能,增强他们在教学中驾驭法学知识的能力。

  (四)普通民办高校要改进教学方式、完善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它的教学训练应有针对其特点的方式方法。教学方法的改进:首先,在教学中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观看开庭实况或通过多媒体教学进行,并由学生讨论,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教师对每门课程只讲核心内容,通过提问或学生提出问题,教师作答,采用师生互动的方式,引发学生思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教师通过案例练习来训练学生技能。只有通过反复的案例练习,学生才能练就简洁、清晰的文字和有条理、有说服力又有节制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职业所必须的重要技能。总之,教学方法的改进,可采用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接近实践,缩小了培养目标与法学人才需求之间的差距。

  (五)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须坚持的三点理念

  坚定的职业信仰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伦理,让公平与正义永驻心间的法学学生应时刻谨记肩负的社会责任,终生追求权利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以自己的行动践行法律人的职业信仰;深厚的职业功底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素质,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全面熟悉并掌握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的业务能力;与时俱进的职业理念,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紧随时代的脉搏,准确把握法学学术动态和法律的更新变化,具备终身学习和与时俱进的职业理念。

  四、结语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缺席。多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问题,而且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实践课,使得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不高。“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实践能力差等问题,实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学生在知识方面和技能方面都有欠缺,法学教育,应该不只是传授法学知识,更应该在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促进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普通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五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其目前存在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教学方法略显单一等不足,可以通过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重新进行界定、转变教育观念、强化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不断优化课程结构等途径予以完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义上的建筑法规教育与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在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培养模式,这也表明法律职业教育日趋明显。目前,我国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现阶段它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阶段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就是司法职业,所以建筑类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建筑诉讼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教育,并且与此相关的实践活动也被简单的认为是诉讼实践训练。事实上法律职业并非仅指司法职业,它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工作人员的培养,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要更深、更广;其次,有人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建筑方面的法律专家,当然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在其课程安排中有侧重于建筑课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数人认为,法律人应当是具有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仅是法律领域里的专材,而且是解决社会诸多问题的杂家。

  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律专业的职业分布广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

  (一)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基础和社会实践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一定的实际操作技术、快速融入社会交往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当注意拓展其它学科知识,加强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1]。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国外进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这种局面,为了更好的与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接轨,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审时度势,贯穿东西,严谨作出改革。

  (三)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我国多数建筑类院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课堂讲授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主体中国家参与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在此种投资模式中,各个投资主体追逐自身投资效益,因各种矛盾冲突接踵而来,为了解决此种纠纷,国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制。近期,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一名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因此开设专业的建筑法规课程势在必行,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筑业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证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前提下,开设专门的建筑法规课程尤为重要。

  (四)教学方法略显单一

  我国建筑类院校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学方法陈旧问题。首先,教学方法刻板传统。目前仍以讲授式授课方式为主,讨论式授课与案例式授课未能普遍开展,模拟法庭的训练次数有限。在课堂上通常是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此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是一种素质教育的体现,通过素质教育,教给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五)课程设计略显零乱,教材杂乱无章

  据了解,近些年来,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学院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的开设经济、民商、行政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国家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这是应时的法学教育模式。另外,许多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盲目选课,由于法学课程具有相互逻辑关系,因此学生出现听课听不懂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学生未能扎实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未领悟法律精神实质导致。因此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必须首先让学生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以后,再逐渐精通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意义重大。这种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合格的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部门的人才培养提供严格的'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教学改革适应对于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建筑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建筑院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对建筑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面向全社会和建筑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具体改革内容

  (一)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进行界定

  法学教育是历史上较早的学科门类之一,法律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经常采用的教学法是注释教学法。而从法学本质属性看,法学教育各个学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学科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内容来丰富法学的内涵,从而培养法律人的批判思维和独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历史,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同时对法律精神变化不断深入研究,从而形成现实的法律观念。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并不是以学术教育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性与职业性,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说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阶段尤其是建筑类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为主要目标,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首先,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数的,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数,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进入职业市场,成为职业人员,而非继续深造。“帕累托最优”规则20:80要求,教育的20%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80%的资源用于发展应用型教育,其显示社会需要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应尽快把握这个市场。其次法律职业具有很强技术性,其职业技术在经过长期实践、锻炼后才能掌握,法学本科毕业后走向职场的毕业生相较于其他学科毕业生,必须更加注重职业技术的培养。所以建筑类院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二)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国外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的冲突选择

  首先,转变教育观念,逐步由国内本位向兼顾国际发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讯和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和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须应社会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具有各种法律文化传统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外,借鉴先进的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中国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在发扬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其体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强化职业教育。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专业法律人才较少,与国外优秀法律人才竞争激烈。当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意识到这点,但仍需强化,如加强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等。另外,应加强有关经济学教育,并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适合此种发展形势,加强经济法、行政法课程建设,并可采用外国的相关原版教材,与此同时,加大双语教学比重,不断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这也是强化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多元化。网络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此种教学模式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因为它可以使不同国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传统法律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促进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网络教育模式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精品课程、学术动态等大量的法律信息,还可以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是建筑类院校的法学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与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相比有其特色之处,因此更需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优化,以达到建

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优化的同时实现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

  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专门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这样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精法律、懂建筑的专门人才。建筑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操作实践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科学的教学内容编制具有必要性。一般来说,建筑法律法规可划分为3个体系:城乡建设法规,这一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内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房地产法规,这一体系包括《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讲授合适的课程内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建筑行业发挥较强自身优势,这也是职业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建筑类院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首先,建立教师特殊的人事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必须将书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因此,法学教师自身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在课堂讲授中能够将这些经验与学生分享。因此加强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学专业老师的人事机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到法学院系中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专职教师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法学教师在掌握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后,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挂职锻炼或兼职锻炼,或者建立稳定的校外兼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建筑院校法学专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凸现自己的专业特色。

  其次,讲授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家讲座制度。讲授式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学方法,它是根据法学理论、原理参考有关教科书,并围绕教科书相关章节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解,这种教学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案例式教学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中给学生讲解。案例式教学的基本方式是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优势明显:一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使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实际法律部门的环境;三是有利于增强课堂的生动性、趣味性。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中应该具备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观念。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资金运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限制,所以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拟法庭的现有条件来发展我校的法学教育。所以,我们可以将3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尽情体验各种不同的角色,学会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写各种诉状,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课程结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首先,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领域中的课程,凸显建筑类院校的特色;其次,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相关的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以期能与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密切结合;再次,课程结构改革从学生需求出发,减少必修课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各类选修课;最后,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增加其他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知识,使交叉学科及建筑特色化课程数量不断扩大。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以期能为社会培养出适应国际化、网络化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同时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六

  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

  比较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上来进行区分,首先,法经济学这门学科在进行法律现象和问题研究的时候,利用的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波斯纳作为最著名的法经济学研究专家,他在研究法经济学的时候,将其形象的分析为“法律的经济学”,所以西方的理论当中,对于法经济学又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从这个层面来讲,说明法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好就是法学和经济学进行融合之后形成的法律体系。其次,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之下,政府为了对具有盲目性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充分的使自己经济管理的职能得到发挥,进而实现对生产和市场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全确立,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盲目性,而政府通过有效的干预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健康。为了使得政府的调节更加的有效,也为了打击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以需要利用法律来进行市场维护。在这样的环境中,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一)理论基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显著相同点就是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因为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在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中产生的交叉边缘学科,所以二者很好的将公平正义和效益理论进行了结合。在经济学研究当中,效益理论非常的重要,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正好等价与效益理论,这就说明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相通性。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关于“经济效益”这一问题在法经济学中有明确论述,他们认为效益作为作为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是所有公共政策是否合适的根本标准,必须要实现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从这个效益的观念来分析,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都必须重视效益。所以法经济学和经济学法学都需要在效益的理论基础上去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理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的地方就是拥有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当中的许多理念,都体现了效益理念并且贯穿其中。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都是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从这个层面来讲,法经济学的领域被不断的扩展。效益的理念原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但是将效益理念加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后发现,法律不仅要体现公平和正义,还要体现效益,这就使得公平和正义成为了评价法律的新标准。无论是法经济学还是经济法学,其中都有了公平正义和效益的理念,这种理念上的契合,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在研究实际问题的时候,有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及公平正义和效益,这种全新的标准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实效性更加的突出,其作用发挥也更加的巨大。

  (三)价值观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点就是二者拥有相同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来分析,经济学中为了实效效益的增加,往往在价值体现方面会存在差异,而在法学中,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对于效益的要求则会降低。二者就价值观念而言从理论上分析是对立的,但是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二者的价值观念却出奇的一致。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目的就是要完善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使其能达到公平正义,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是要规制国家干预经济中的范围,从而调整干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关系,使其达到公平,保证整体的效益。从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最终实现目的来看,二者都是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从而保证效益的产生,所以说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要在保证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二者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应用中是一致的。

  三、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点

  (一)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突出不同就表现在二者的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法经济学主要是利用经济学当中的福利经济学原理和微观经济学原理来进行法律的形成、体系以及运作和经济影响分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把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运用到法律体系分析”中的学科就是法经济学。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的涵盖范围更广,其中不仅包括了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还包括了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所有的法律学科。从调整对象来分析,经济法学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研究的部门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偏重于利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经济问题的分析,而研究的对象则是处于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调整和规制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唯一性,也就是只进行对国家干预时产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整,而其他的经济关系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经济法的目的是要规制国家行使调整手段的范围,所以它和行政法又有所区分。行政法强调行政管理的干预,而经济法则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关系调整的规制。

  (二)研究方法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还表现在二者的研究方法存在差异性。首先是在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时候,利用的一般都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法律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运行等问题的解释上,主要运用的还是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进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判例的解读时,利用的也是经济分析法。因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比较独特,所以目前形成了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其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时候,利用的往往是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在研究实践中发现,经济法学的研究主要利用的还是规范性或者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通过研究来确定法律依据。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利用法学理论进行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分析已经成为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常态。这种研究和一般的法学研究并无差异,因此不具有特殊性。综合而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研究中产生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但是二者在的理论和原理运用方面存在着差异,研究的目标和对象也有所不同,所以在研究方法上也就产生了分歧。由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比较的特殊,所以能够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是经济法学和一般的部门法无异,所以其研究方法和其他法律研究而言,并无差异。

  (三)研究目的不同法

  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还表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首先,法经济学产生于法学和经济学的逐步融合过程中,这门学科具有明显的边缘性特征,因为它的存在和发展,完全是为了辅助经济法体制和整个法律制度的需要。从功能上来看,法经济学主要是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服务,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利用的也是经济学的原理和一些分析方法进行对法律的思考。可以说,法经济学是以具有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性的法律规范为研究目标所形成了部门法体系。主要目的是要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对其运行规律进行研究。其次,经济法学主要是对法律制度规范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一种控制,通过经济法学的运用,可以有效的规制国家在经济干预过程中的行为,从而保证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从目的来看,经济法学的目的主是为了规制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的行为,也就是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根本在于保护经济活动的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的氛围中开展。

  四、结语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研究融合的交叉边缘学科,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不容忽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不仅会加深对经济学原理的认识,对于法学的认知也会进一步加深。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在实践中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推进了法制化的建设,另一方面,又规范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手段和范围,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的有序化和健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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