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优选6篇】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一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则是指用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然而,现行的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城市和农村的规划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导致了城乡规划的分割和隔离。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农村规划由农业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这种分割和隔离的体制使得城乡规划难以协调,导致了城乡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城乡规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存在规划违法现象,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规规划、违规建设。另一方面,规划的执行和维护不到位,导致一些规划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者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这种监管不力使得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再次,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存在民众参与度低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往往缺乏民众的参与。城乡规划往往由政府部门独自决策,民众的意见和需求很少得到重视。这种缺乏民众参与的体制导致了规划的不合理性和不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可以避免城乡规划的分割和隔离,实现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其次,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于规划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规划的执行和维护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最后,提高民众参与度,建立民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机制和渠道。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将民众的意见和需求纳入规划决策的过程中。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通过建立统一的规划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民众参与度,可以解决城乡规划治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二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优势与挑战
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则是指用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现行的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些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行体制下,城乡规划被纳入了国家的整体规划体系中,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了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这样可以避免城乡发展的割裂和不协调,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其次,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优势在于能够提高城市和农村的规划水平。在现行体制下,城乡规划部门具备专业的规划人员和科学的规划方法,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这样可以提高城市和农村的规划水平,促进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可质量。
然而,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城乡规划的落地难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级政府的规划能力和执行力存在差异,导致了城乡规划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政府对规划的执行不力,导致规划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者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这种落地难问题制约了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
其次,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不高。在现行体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民众的参与。城乡规划往往由政府部门独自决策,民众的意见和需求很少得到重视。这种缺乏民众参与的体制导致了规划的不合理性和不可持续性。提高民众参与度,将民众的意见和需求纳入规划决策的过程中,是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具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提高规划水平的优势,但也面临着规划落地难和公众参与度不高的挑战。为了克服这些挑战,需要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同时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建立民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机制和渠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优势最大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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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国务院和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视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治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和县级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审批,具体规划由城市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行为和治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治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
、深化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进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四周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相继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激增、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外围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进步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治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2.2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治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题目,主要表现在:
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②一些地方及部分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
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
从这些题目中可以发现:
①管得太多,但应该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
②治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治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治理轻服务;
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
④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治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捉住了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治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治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公道、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2.3当前城乡规划治理中存在的题目,迫切需要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治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题目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各部分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治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分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同时,省级规划治理气力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视职能缺位。
(2)规划治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视。
受现行监视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视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熟悉。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视缺位的突出题目。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有效监视,致使作为职能部分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治理部分屈从于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很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2].地方和部分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视机制。规划主管部分既是规划治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治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规划经常仅限于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治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同一治理。
一些城市区级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治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治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同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题目造成了规划失控。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治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职员、治理职员素质不高等题目。
3
、我国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治理似乎历来是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治理理论已经熟悉到,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但又不限于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团体及组织的参与,共同协商以促进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治理部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题目,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题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3.2强化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城乡规划建设部分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以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进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分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部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躲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分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分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的题目,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各行业部分职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明确省规划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视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题目;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具体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视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报告,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题目。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视,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治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治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公道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规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同一规划治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题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同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治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分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分同一治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治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治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治理体制,将区级规划治理部分改为由市级规划治理部分同一治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治理部分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视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视,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视是软弱的监视。在这些年的规划治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视,事中基本缺乏监视的现象。内部监视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视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分和下级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视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视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视,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及有关部分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治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及有关部分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分。
3.6建立规划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领导、城乡规划治理部分领导和直接治理工作职员。对于由城乡规划治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分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治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
、我国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展看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公道划分各级的规划治理事权
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权力、分清责任。一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心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条件条件下,地方各级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4.2健全规划编制和治理的组织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熟悉。规划需要不断总结和修编,一旦开展起来,将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跟踪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编制队伍十分重要。
4.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城乡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条件。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条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出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4.4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视制约机制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的监视和制约。城乡规划部分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社会及公众的监视;建立上级及其规划部分对下级及其规划部分行政行为的监视制度;强化内部监视,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然制度。
4.5加强规划行业治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大规模建设,规划编制等规划服务的业务量繁多,规划成果的商品属性突出,社会责任被弱化,导致规划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编制单位为迎和出资方的要求,而违反规划原则编制规划。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市场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使城市规划编制职员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克服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浮躁心态,促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五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进展,在社会大趋势变得整体向前跨进一大步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这就导致社会的不平衡性,根据这种状况,我国研究组将城乡规划政策推向新的高潮,城乡规划指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机构将关系到国家经济、民生等问题的发展方向做出规划,并稳固社会贫富发展差距,以免社会因某种不平衡性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公关政策将这个规划目标视为城乡规划,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的共同诉求,这就要求做官群体不能高高挂起,要实事求是,视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视改革目标为最高基础工作,协调经济在人民之间的关系和混乱阶段。
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相应的难题和阻扰,这对于我国政府相关机构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之所以说它是机遇,是因为它是政府部门起到行政价值和调节作用的重要体现,还可以让人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关注;之所以说它是挑战,是因为这是一项面对全社会问题的重大改革问题,相关单位在做任何一项决策,制定任何一项条款时都面临巨大的争议,担负着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1 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谐社会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是“发展是一个双刃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社会正在朝着大好前景发展时,说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联系性变得亲密无间,各地区人民奔着小康家庭发展和开拓进程,人们的收入严重大大拉近国民生产总值,从而促进全国的繁荣昌盛;但是同时也会伴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拉近,城乡规划体制不完善,国民消费水准大起大落,潜在危机的经济危机等社会问题扑面而来,对于不可推卸的顺从自然规律的弊端我们要坦然接受,不能因此退缩,毕竟发展是一个长久性的主体,对于我们能通过自己机制的调节和细节的完善来控制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相关行政人员要做好自己,将本职工作的负责精神进行到底,这才是发展的王道,只有不断推进城乡规划改革体系,才能促进人们的幸福指数提升,从而让社会繁荣昌盛,和谐发展。
在进行城乡规划时,要不断深入改革科学发展观,将正确的发展价值观念深入人心,让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到事情的重要性,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将城市和乡村的经济改革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能只顾发展一边,因为一时的好都是假象,一边的繁荣也不能意味整个社会的进步,作为相关调控人员,要有这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领悟。做好城市与乡村的统筹工作,将其作为跳跃板,实现一步到位。
2 城乡规划改革,从实事求是出发
城乡规划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系的课题。要知道,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快速持续又稳定的发展,不在于这个社会的领导阶层喊得口号有多想,而在于这个社会的执行力有多到位。这就要求相关行政人员切实做到位,将工作视为重要使命,要想在工作上有史无前例的突破,就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踏实做事,做人民的公仆,不应该只是一味的喊口号,这样不仅会让人民群众对一个社会的发展失去希望和目标,变得萎靡不振,更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声望和国际影响。在此之前,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单位一直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旗号,但是一直不见成效,这是需要我们寻求原因的,因为相关行政人员并没有遵循社会的实践规律,没有循序渐进,而是一味的把问题变得肤浅化,这无疑是给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雪上加霜,要想有好的社会成效,就要脚踏实地为人民办事,为社会效劳。要想找到问题的根本,就要关注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动向,之所以一直事倍功半,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建设规划低于国家发展步伐速度,具体分析为我们将国家建设前景发展成一个方向的同时,社会的发展趋向已经向另一个方向进展,这种徒劳智慧让国家建设错过最佳时期。一项工作在开展期间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扰,想有多大的进步,就要担负多大的阻燃。在国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时候,我国的国情规定领导人的连任周期决定的政策实施的局限性,因为无论是在多统一的大背景下,都无法保证管理人的思想和办事方式高度统一,这就要求我国体系要不断完善,执政人员要有相应的学习期间,以免与社会脱节,试想一个不了解国情的人怎能一统天下?城乡规划是一个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新的体系,更要有新的思维,否则就像是一条迷宫,根本行不通。
3 从一而终投入革命工作
在推进改革方案的过程当中,要做到从一而终。这不仅要求相关行政人员有高度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还要求群众在发声时能用负责的态度和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形成高度统一,一方面行政人员要投入热情,另一方面要付出时间,只有这样,才能有成效。城乡规划进行工程当中必然遇到许多阻扰,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机制不成熟,监督部门不负责任等。要想有良好的发展进程,必须做好监督工作,城市规划时,负责这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要做到既对上级领导听从指挥,又要对下级有好的管理制度,做到整个发展链条松弛有度,用科学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如果因为中途某个环节的机制不成熟或者松懈造成工作失误,这既是对规划方案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前景的践踏和侮辱。作为相关负责部门,要明白自己在建设中的发挥性作用,可有可无的做事状态不仅让自己没有前途,更是毁了社会。因为城乡规划体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展目标,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发现前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不再拘泥于眼前的利益和得失,更注重整體社会的发展和进退,可见发展城乡规划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4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城乡规划作为这个社会大背景下不可忽视的重要研究课题,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将此提上执行日程上来,不仅是对人民的负责,更是对社会乃至国家的负责,贫富差距、收支不平衡等问题也即将危机到人们生活水准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社会每个人的努力和建设。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六
摘要:
新时期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在行政管理职能方面更多注重服务和监督。但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的社会发展中遗留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城乡规划的发展历程,根据我国当前在建设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在新时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但是过去计划经济存在的政府管理和控制仍然影響着当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良好发展,实现贯彻我国新时期行政管理体系的发展需要,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成为我国城乡规划改革的重要基础。
一、当前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产业发展落后于城市
在改革开发的初期,为了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城镇化建设水平,我国社会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从而使得我国城市形成了对劳动力、资本和其他生产资源的吸收能力,我国城镇居民水平逐渐提高。但是相比起来,由于政府重视城市内部建设,但是却忽略了对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村基础建设水平较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也难以提升,农村发展由此进入农村劳动力流失,外来生产力进不来的恶性循环。
(二)城市规划不科学,盲目扩张严重
随着人们对于住房需求和要求逐渐提升,各地政府为提升当地城市化的建设步伐,加大房地产开发规模。然而在此过程中,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开发,农村用地和水资源被占用。比如说:修建水坝、建造人造公园、占用周边耕地,等等。但这样做由于片面考虑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却忽略了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目前的城乡规划中整体协调不足
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国家以工业化发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主体,并以重工业发展道路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实行以户籍管理体制作为城乡分割的主要例行体制。即在彻底贯彻旧体制的基础下,发展我国工农经济,以周边带动城市的战略手段,推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倡导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但是却仍然惯用着传统的旧经济体制,而这必然会导致我国在进行城乡规划过程中,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出现不协调的局面,从而导致城乡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矛盾与企业差异化越加严重。
二、结合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城乡规划一体化问题的建议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机制
重视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样注重农村建设,通过以城市带动农村,以农村为发展重点,实现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首先要做的就是各个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协调合作,避免出现职能的冲突,如果有必要,可以成立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部。对我国城市的建设的土地征用以及水资源的调度进行合理安排,并保证农村建设的资源和城市建设资源是一样的,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条件,应充分结合我国农村目前发展状况,需要最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村医疗、教育、交通以及文化休闲设施的建设。并且各地政府不仅需要做到建设,同时还需要准确地根据农村目前需求情况,引导社会力量和商业力量参与到对农村建设发展当中。比如说鼓励私立医院、私人教育机构,等等,同时在政策上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和劳动力的吸引力。
(三)积极贯彻城乡跨区域合作交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当中,在新时期环境下,实行区域合作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并进行资源和经济的互补,促进两地的产业化经济结构的重组或升级。另外,随着我国对交通建设力度的加大,打破了传统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区域性束缚,有效地引进先进的技术以及人才,这对于推动我国新农村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城乡管理的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应该正确认识到我国城乡规划中正面临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所处的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找到解决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问题,保证我国城乡规划将更加有效和科学地为建设我国农村和城市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