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存废思考【经典3篇】
死刑制度存废思考 篇一
死刑制度是一项备受争议的话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其存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惩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恐怖袭击等,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恐惧。死刑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可以迫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严重,从而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此外,死刑还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全,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他们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这样可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安宁。
其次,死刑也是对罪犯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一些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刑罚的范畴。对于这些罪犯来说,死刑是他们应得的惩罚。通过执行死刑,可以让罪犯付出相应的代价,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与此同时,死刑还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以心理上的安慰,让他们感到公正得到了伸张。
然而,死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死刑的执行需要依靠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准确。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司法系统存在腐败和不公正的问题,导致了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一来,死刑就可能成为不可挽回的错误,给无辜的生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其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惩罚措施,存在着违背人权和尊严的问题。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利,使其无法得到改过和教育的机会。这与人权的基本原则相悖,容易引发社会的争议和不满。
综上所述,死刑制度的存在与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尽管死刑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和保护社会安全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司法公正、人权尊严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权衡,探索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刑罚制度,以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的保护。
死刑制度存废思考 篇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死刑制度存废的另一面。尽管死刑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我认为应该逐步废除死刑,并将其替代为更为人道和有效的刑罚方式。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措施,与人权和尊严原则相悖。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使其无法得到改过和教育的机会。与此同时,死刑的执行过程可能伴随着极度的痛苦和折磨,这种惩罚方式违反了人道主义的精神。相比之下,替代性的刑罚方式,如终身监禁,可以更好地平衡犯罪者的惩罚和人权的保护。
其次,死刑制度的执行存在着司法系统的不公正和误判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司法系统存在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无辜者被判处死刑是不可挽回的错误,给受害者家属和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不公正感。相比之下,废除死刑可以减少这种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风险,保护无辜者的生命和权益。
最后,废除死刑也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觉醒,对于人权和尊严的关注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逐步废除死刑,以推动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废除死刑不仅能够体现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
综上所述,尽管死刑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我认为应该逐步废除死刑,并将其替代为更为人道和有效的刑罚方式。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尊严,减少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我们应该为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社会而努力。
死刑制度存废思考 篇三
关于死刑制度存废思考
中国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该死,却被判处了死刑。死刑政策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
(二)死刑的发展。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死刑政策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绝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2,相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3,实质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
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之争
(一)死刑废除论。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废除死刑,主要提出了如下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的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二)死刑保留论。“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 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
三、中国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
(一)我国死刑废除论学者的观点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经废除了死刑。
1、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
2、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3、死刑错用,无法挽回。中国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该死,却被判处了死刑。处
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四、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选择
中国可不可以废除死刑?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物质和精神上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总体较低,人的物质生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而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群众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将严重犯罪者处以死刑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2、 在我国,人权意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自由的价值在人的总价值中的地位不高。若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种则不足以威慑那些试图严重犯罪者。
3、刑罚报应观念在国民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杀人偿命的思想十分浓厚,冒然废除死刑则会刺激国民脆弱的心理平衡并将引发社会不稳。
当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主动追求这些条件的实现和以后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